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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最新举报投诉信
1、本人阮汝辉现再次向全国各地政府、人大、信访、纪检监察、海关、国安、公安警察、检察、法院、司法、工商、税务、劳动、财政、审计、统计等正式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各公司及其店铺从1989至2009年期间涉嫌走私(例如神州数码“苹果门”)逃避税收(没有应纳税额)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征收管理法》和违反劳动法(不按照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并向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介披露事实真相。
2、本人已提交部分证据“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和“联想集团广州公司1999年1月部门工资发放汇总表”及“联想集团广州平台人员编号名单”
2003年10月27日交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黄婉雯(王沅文)小姐(2005年9月30日致电查询时得知,操粤语、扎马尾辫)已转交东区国税稽查局办理。另外还交给其一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但现在不知所踪。
2003年11月5日交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何晓敏女士,其答复是已转交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19日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由其转交稽查局办理,其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和惠州及惠阳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20日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已转交深圳和惠州国税稽查局办理。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yuanruhui.spaces.live.com/敬请先点击个人资料的SkyDrive后点击联想神州数码公共文档再下载和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支付奖金。
3、开设内部账户,设置责任会计,分别计算对外税务报表和内部财务报告,实行内部核算责任利润。
4、采购商品时,如商品有发票,就正常入库;如果无发票则使用暂存库,通过内部账户结算或支付现金或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如“北京联想集团偷税案”和“杨波事件”)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金增加,偷漏增值税。可以将其报关单、预到货回函清单、到货登记单、进口货运单、入库单、单据使用登记簿、进货发票相互核对。
5、库存商品计提削价准备金比例不符合当时会计制度(明文规定为千份之三至千份之五)导致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偷漏企业所得税。
6、销售收入中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不符合当时企业财务准则(明文规定为千份之三至千份之五)导致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偷漏企业所得税。
7、销售商品时利用“数控开单”和“税控开单”区别,销售单虽注明税控机打印,但实际并不是国税局专用税控机,而是使用电脑程序编制,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则从电脑程序冲减(例如神州数码“苹果门”)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金减少,收入减少,利润减少,偷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8、销售商品时,由销售经理和客户商议是否开发票(杨波事件)如不开发票,就通过内部账户结算或收取现金或找其他公司名义开发票(例如神州数码“苹果门”)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金减少,收入减少,利润减少,偷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可以将其销售单或出库单、发(送)货单、单据使用登记簿、销售发票、销售日报相互核对。
9、零售商品名义上是统一的含税发票价格,实际上分为较低的不开发票价格和较高的含税发票价格,如果顾客不要求开发票,则以较低的价格****商品(例如神州数码“苹果门”)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金减少,营业收入减少,利润减少,偷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当年本人曾经与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张帼玲或者章国灵女士及其东区国税稽查局还有广州市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提及该要点)如果顾客要求开发票,则加收5%的税费,以较高的价格****商品。
10、收买发票,冲减责任利润(如“杨波事件”和“北京联想集团偷税案”)导致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偷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1、关连交易与税收
例如“联想控股”旗下的“志勤美集”属于物流行业,其开具运输发票只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但是其发票传到了“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后,则可按发票金额增加10%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少交5%的增值税,需要将其运输发票、实际货运业务和原始货运单据及市场价格互相核对(其他运输公司的发票也是同样道理,如亚洲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11月26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给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小罗先生时曾经提及其收买运输发票问题)导致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偷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2、维修站售后服务收费时不开发票,而是开收据,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利润减少,偷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教育培训服务收费时不开发票,而是开收据,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利润减少,偷漏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13、责任会计按照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计提应纳税费,通过内部账户计算偷税、漏税、逃税金额,核算责任利润。
14、对外税务报表和内部责任会计报告形式相同,但金额不相符,可以相互核对。
15、如果柳传志和马雪征等确实从“负债持股”捞到好处,成为了亿万富翁或者富婆,那么应让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16、从税务角度分析评价“柳倪之争”和“负债持股”如果柳传志没有搞“负债持股”那么所流失近百亿元国有资产即股票升值部分就会属于中科院和“联想控股”所有,那就得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亿*25%=25亿,所以现在“联想控股”得为当年“负债持股”付出的代价就是向国家税务总局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则最高可处以罚金25亿*5倍=125亿元。
17、2006年3月,本人在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局长信箱”直接投放举报信,刘兵先生已确认收到;2007年12月,本人致电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时,杨先生称没有收到举报信,没有“神州数码”举报记录。
18、2007年7月,本人在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局长信箱”再次直接投放举报信,李颖嘉已确认收到;2007年12月,本人致电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时,杨先生称所收到的举报信内容为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非法收入几百万元,但这并不是本人所写的举报信的原文。而且其没有“神州数码”举报记录。
19、2008年5月,本人再次致电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时,杨先生称所收到的举报信内容为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每年非法获利五百万元,但也不是本人所写的举报信的原文,还是没有“神州数码”举报记录。
20、北京市国税稽查局至今没有正确的答复。
北京 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10号北京8788信箱010-62509484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100080柳传志
广东 深圳 福田保税区桃花路6号腾飞大厦A栋四楼A区0755-83597906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部518038经理陶伟83594042
广东 深圳 罗湖区沿河南路惠州大厦823室0755-82281846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部82291673
21、从2007年8月至12月,神州数码名义上被外资收购,实际上所用资金是从中国工商银行借款,郭为原来持有0.10%股份变成了持有10.29%股份,从千万富翁成为了亿万富翁,应该让其交纳个人所得税(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3亿元已扣除1600元和“四金”)110683905元*5倍=罚金553419525元。
22、郭为究竟是从哪里得到3亿元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KIL公司(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挪用公款)再以该KIL公司名义收购神州数码股份?(按照香港法律就涉嫌所拥有财产与职务不相符,收入与所拥有财产不相称,收入与支出不平衡,挪用公款则可以参考创维黄宏生案例)
23、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9.8%成最大股东2010.05.19  20:02网易科技王杰聪
  网易科技讯5月19日晚间消息,香港联交所公告刚刚披露,联想控股旗下IT分销IT整合服务企业神州数码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以郭为为主的管理层控股境外公司KIL,将以10.5亿港元的价格向联想控股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南明有限公司购得9.8%的股权,KIL也成为神州数码第一大持股股东。神州数码表示,这一交易已经完成审批。联想控股在神州数码的持股比例将减至5.52%。而KIL的持股比例从8.76%上升为18.56%。公告显示,南明公司将向KIL****1亿股股份,每股作价10.5港元,相比今日的收盘价10.68港元,将折让约2%。神州数码今天下午收盘跌3.26%,每股10.68港元。
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9.8%    来源:网易科技快讯2010.05.19  19:32程鹏
网易科技讯5月19日消息,据港交所资料显示,神州数码管理层将增持1亿股该公司股份,约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型股本9.8%。每股平均售价为10.5港元,管理层其持股量由8.76%增加至18.56%,购买价为105,000万港币。
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联想控股10亿转让10%股权2010-5-25新浪科技讯14:33
5月19日晚间消息,据香港联交所公告披露,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郭为作为主要股东的境外公司KIL,将以10.5亿港元价格购买联想控股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南明有限公司(RLL)在神州数码中持有的9.80%的股权。神州数码称,这一交易已经完成相关审批。此次交易完成后,联想控股在神州数码中仍保留了5.52%的股份比例。
神州数码主席增持1亿股成最大股东2010.05.20新浪财经11:00
  新浪财经讯05月20日消息,神州数码现升4.68%报11.18港元。该公司公布,主席郭为按每股10.5港元,向另一股东南明有限公司购入1亿股神数股份,涉资10.5亿港元,令持股量增至18.56%,成为神州数码最大股东。交易后,南明的持股量则降至4.05%。
24、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郭为原来持有10.29%股份变成了持有40.40%股份,也应该让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25、2009年9月“联想控股”涉嫌贱卖国有资产,造成10亿国有资产流失,应该让其缴纳10亿*25%=2.5亿元企业所得税*5倍=12.5亿元罚金
26、对于违反劳动法问题,可以将其部门工资发放汇总表、员工名单、财务工资账、社保清单相互核对。
27、广州市从1998年1月起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员工每月工资总额14%提取,公司和个人各出7%)而联想集团则在1999年8月发文,由1999年5月才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集团规定统一按1000元提取)。
详情请阅读中国法院网http://blog.chinacourt.org/?11020方圆法治http://yuanruhui.fyfz.cn/blog/yuanruhui法律博客
古代杀人放火就金腰带,修桥铺路就无尸胲
现代偷税漏税就金腰带,举报投诉就赖奖金
现在贪污受贿就金腰带,检举揭发却没奖金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http://blog.chinaunix.net/u1/33680/博客http://mryuanruhui.cublog.cn/敬请自行下载
因为有贪官污吏和腐败分子使用本人的名义在互联网站上注册发布不良的虚假信息及滥发垃圾邮件,企图陷害本人和阻止本人领取奖金以及能够免费得到补充证据材料,继续谋利。所以现郑重声明:那些补充证据材料已经使用几种不同的保密软件加密,就算拿到了,没有本人解密也没用,也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包括北京)部门所补发的奖金。
1、2005年深圳市国税稽查局查处了深圳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每年非法获利五百万元,实际收取增值税金500万元*五倍=罚金2500万元,至今尚未支付奖金。
2、本人阮汝辉现要求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补发奖金(500万元*5%至10%=10万元)因为深圳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也是联想集团外地(在广东省内)经营分公司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http://blog.chinaunix.net/u/24547/博客http://yuanruhui.cublog.cn/敬请自行下载
2003年,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根据本人阮汝辉的举报信破案查处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收回涉案赃款300万元,至今尚未支付本人阮汝辉的奖金,现要求广州市公安局补发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奖金
详情敬请阅读环球在线空间http://cblog.chinadaily.com.cn/port/yuanruhui/新京报http://blog.bjnews.com.cn/?10704博客

2010-02-08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yuanruhui.spaces.live.com/敬请先点击个人资料的SkyDrive后点击联想神州数码公共文档再下载和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支付奖金。
神州数码身陷苹果门,更曝百脑汇无管理2010一05一11 14:58:27北京商报实习记者杨安琪
  近日,北京商报报道了“百脑汇的神州数码港销售未取得3C认证涉嫌走私苹果iPad”的新闻,记者杨安琪对此做了详细挖掘。百脑汇苹果授权经营店明售非正版iPad,苹果水货,走私,违禁品,这样的字眼,再度与“神州数码”以及“百脑汇”联系在一起。
  苹果iPad在内地尚未正式销售,但已有一些渠道开卖非正版iPad,其中甚至包括个别苹果公司授权经销商。
  根据苹果公司于5月7日公布的iPad全球发售时间表显示,5月28日,iPad将在英、法、日等9个国家上市,7月iPad将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其他9个国家和地区发售。该上市计划中未透露中国内地上市时间。
  昨日,记者在朝外百脑汇电脑城二层看到,一家名为“神州数码港”苹果指定授权经销点除了有苹果公司在华公开销售的产品外,同时有三款非正版iPad与其他正版产品一同在售。经营店销售人员介绍,这里销售的三款iPad规格为16G、32G、****G,价格分别为4900元、6100元和7100元,但不能开具相关发票。当记者问道是否可以保修时,销售人员表示,由于苹果每款产品均有惟一编号,无需出示发票,可到三里屯苹果专卖店进行保修。
  此外,对于记者的询问,神州数码港的销售人员承认iPad确实属于私下销售,由于苹果公司并未取得我国3C认证,导致产品无法进入内地市场,目前所能买到的产品均为非正版产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水货”,资料显示,“神州数码港”是神州数码消费本部与苹果公司联手开办的渠道项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表示,目前在售的非正版iPad从美国本土到达内地经销商一般经过4个阶段,首先是美国专业扫货者将iPad卖给特定囤货商,再由囤货商将大量iPad集中销往中国香港,最后由香港经特殊渠道销往深圳,使得iPad最终出现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销售渠道。
  不通过正规渠道进来的产品,涉嫌走私,对于这个问题,海关和工商税务可以联合执法。
  由于iPad尚未在中国内地销售,没有取得3C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随后致电三里屯苹果专卖店,三里屯苹果专卖店方面称,由于iPad产品在中国内地上市日期、价格、保修范围、是否全球保修等问题尚未最终确定,三里屯苹果专卖店不能对iPad提供保修等相关服务。同时,三里屯苹果专卖店证实,百脑汇“神州数码港”确为苹果在华授权经销商之一,但不应有销售iPad资格,所售iPad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
  作为物业管理方,北京朝外百脑汇工作人员表示对神州数码港销售违法产品知情,但态度似乎轻描淡写,或是见怪不怪。而对于卖场内一些经销商在销售非正版iPad,百脑汇方面的管理人员表示,iPad比较特殊,由于该产品在华尚未上市,所以对于保修等售后问题,消费者会承担一部分风险。据介绍,经销商对于iPad售后服务一般为店铺保修。
  神州数码“@港”是神州数码集团消费战略本部于2007年推出的面向IT零售市场的零售店面体系。在其官方网站上,有几个口号,所谓“安心—100多个知名品牌的全国总代理,保证全新正品行货”,这个有点吹过头了,至少水货iPad不属于行货和正品吧?还有一个“放心—所****的所有产品享受厂商规定的服务和实体店面的增值服务”,由于并非行货正品,怎能享受到正规服务?
  神州数码目前号称已拓展了400多家终端店,对于这些店的缺乏管理或者是放纵,将导致整个品牌的沦丧,况且,如果涉及违法,神州数码也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百脑汇场内销售违法产品,百脑汇的不闻不问也势必引起消费者警惕,在百脑汇这样的卖场购物,有什么保障?和外面的地摊有什么区别?记者观察,为逐利毁品牌不划算
  iPad自4月3日在美国上市以来,28天内发售量达到100万部,对比苹果首款iPhone手机2007年推出时,74天销售100万部的成绩,iPad巨大市场需求可见一斑。不过,到目前为止,iPad在美国本土以外地区尚未正式发售。这种市场供需反差,使国内一些经销商耐不住寂寞,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渠道引入iPad进行销售。
  与其他经销商比起来,苹果公司授权经销商拥有更多优势。打着“授权”的幌子,开出“保修”的空头承诺,目的就是让消费者掏腰包。据了解,iPad 16G在美国本土售价为499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500元左右,而授权店的非正版iPad 16G售价4900元,高出iPad美国本土价格40%。
  追逐利润是商之常情,但只懂在商言商仍然不算真商人。高利润往往伴随高风险,私卖iPad的行为一旦暴露,“神州数码.港”们失去的可就不仅仅是钞票和经销权,更大的代价是在行业和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究其根本,利益链条使得在这个环节中的各方利欲熏心,作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事情,希望神州数码和百脑汇能加强管理回头是岸,铁窗泪不是每个人都会写的。
iPad偷跑中国大陆,神州数码涉嫌面临三宗罪,至少以下三大部门都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一、海关总署
  众所周知,苹果尚未在中国大陆正式发售iPad,神州数码旗下神州数码港哪里来的iPad?如果是个人从海外带进国门私人使用还情有可原,但是如此公开销售牟取暴利就性质恶劣涉嫌走私了。
二、工商总局
  苹果iPad还未取得中国大陆3C认证,根据相关法规属于无法公开销售的电子产品,神州数码旗下神州数码港违规销售,工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三、商标总局
业内皆知,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所有权归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有,在双方未谈妥条件之前,神州数码旗下神州数码港在中国大陆公然销售苹果iPad显然属于商标侵权。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网易http://blog.163.com/liangyuansi@126/博客http://yuanruhui.blog.163.com/
惠普12亿美元现金收购Palm成最后赢家    发布时间:2010.04.29 07:30    来源:赛迪网    作者:友亚
  【赛迪网讯】4月29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惠普和Palm周三宣布,双方已达成协议,惠普将以约12亿美元的现金收购Palm。
  根据协议规定,惠普将以每股5.70美元的价格收购Palm,总金额约为12亿美元,全部以现金形式交易。周三,Palm股价收于4.63美元,而52周以来的最高点为18.09美元。
  目前,该交易已经得到两家公司股东的批准,预计于今年7月底完成交易。惠普表示,交易完成后,Palm现任董事长兼CEO乔恩·鲁宾斯坦(Jon Rubinstein)将继续留在公司。近日曾有消息称,Palm近期将进行重大重组,鲁宾斯坦可能离职。
  本月12日率先传出消息称,Palm已聘请高盛和QatalystPartners作为顾问,为其寻求适合买家。在随后的报道中,联想、宏达电、华为和中兴成为了Palm的有力竞购者,但最终还是被惠普收购。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企业网http://yuanruhui.blog.bokee.net搜狐http://yuanruhui.blog.sohu.com博客

2009-03-26

廉洁奉公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yuanruhui.spaces.live.com/敬请先点击个人资料的SkyDrive后点击联想神州数码公共文档再下载和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支付奖金。
廉政
广东省和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2001年8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在《广州日报》发文打击偷税、漏税。
2、2003年3月,本人阮汝辉使用真实姓名,按照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第一次发送举报信给有关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及国税局等)内容是举报联想集团外地经营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和违反劳动法(不按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小罗先生和地税稽查局12366已确认收到。
3、2003年11月2日,本人第二次发送举报信给深圳国税稽查局,内容是举报联想集团外地经营分公司(包括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张永珍女士已确认收到。
4、2003年11月19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由其转交稽查局办理,其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20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国税稽查局办理。
5、2004年3月,一名男士(操国语、不知名)自称是深圳国税稽查局致电本人,称在其电脑记录中找不到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6、2004年4月,本人在浏览深圳国税局网站时在纳税大户榜上找到了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7、2004年5月至6月,本人在深圳国税局语音电话系统123661留下了三个举报记录,查询号码为1693和1749及1783密码为444444和555555及666666等,内容是举报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
8、2005年3月29日下午15:15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在广东省内公司(包括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当时举报中心对面会议室正在开会,王科长也在场说:“200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稽查局征收,2000年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稽查局征收”小罗先生以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征收为理由拒收举报材料,当时尚未发生奖金问题。
9、2005年4月15日上午广东省地税局长接待日,本人亲自去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在广东省内公司(包括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稽查局收取举报材料后要求本人重新写举报信,内容不能涉及广州和惠州市国税稽查局,因为其无权处理,而且说明广东省地税局无权管理深圳地税稽查局。当时本人已经按照其要求手写了一封简单的举报信给负责接待的税务稽查局人员。
10、2005年4月20日,本人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刘小姐答复已收取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增值税金数十万元,但只发奖金RMB2000元。
11、当时本人还通过深圳市国税局语音电话系统123661查询举报结果,电话录音“案件正在处理中,尚未查结”现在举报记录已被人全部销毁。
12、2005年4月21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在广东省内公司(包括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接待人员表示案件要由税务稽查局移交才能办理。
13、2005年5月19日,本人按照其要求再次重新写了举报信并传真给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小胡先生已确认收到。
14、2005年5月31日,本人将举报投诉材料递交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陈冬(冬风的冬)先生,内容除了要求解决奖金问题外,还举报了“联想”和“神州数码”在广东省内公司(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和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及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
15、陈东(东风的东)先生的答复是已转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王科长和廖女士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税务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16、2005年10月8日上午,一女士自称是“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先后两次致电本人,通知本人到深圳国税稽查局领取奖金,第一次奖金额是RMB50156元,第二次奖金额是RMB10156元,经办人是张永珍女士。
疑问:为什么奖金额从RMB50156元降到了RMB10156元?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奖金比例为1%,从而计算出其实际收到增值税金为501万元或者101万元。
17、2005年10月12日上午,本人到达深圳国税稽查局大楼2310室,当时室内只有张永珍女士,正开着电脑和复印机。
18、张永珍女士接待本人后,拿起电话拔号问“喂,拿奖金的,一万多,有吗?”然后放下电话,拿着本人身份证到另外办公室,不知道复印了多少份?回来后填写奖金通知书,一边写,一边自言自语说“告了三次,不是他说的,是自己发现后另外再查的”。这时一个年轻男士(操国语、不知名)走了进来,听到后问:“是‘联想’那案子吗?”张永珍女士答:“是”然后那位男士走到电脑桌前拿起文件夹说:“搞了几百万”后就离开办公室(期间装模作样地按了几下计算机键盘,至于其税款是否真正入库则不得而知,可能被私吞了)。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等本人到达领取奖金时才非正式地告诉本人收了几百万税呢?
19、事后,本人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刘小姐坚持声称只收了三十多万增值税金。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内部人员的说法不一致呢?
20、以“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第一次所报奖金额RMB50156元,深圳国税稽查局是绝对不可能只收30多万税款,而本人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查询,其却否认曾经致电本人,通知本人到深圳国税稽查局领取奖金。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在2005年4月只收了30多万税,到了9月就搞了几百万呢?
21、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本人数次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和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刘女士和张女士称没有收到本人递交给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的举报材料,科长周(邹)女士则称没有积案,而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王科长答复是已转交深圳国税稽查局办理。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的答复不一致?
22、2006年8月4日,本人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上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投诉建议信访流水号为200608043003
23、2006年8月4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200608040003投诉受理号为200608040002
24、2006年9月25日,本人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信访流水号为200609253001和200609253000
25、2006年10月9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200610090003投诉受理号为200610090001
26、2007年6月8日,本人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流水号为200706081002和200706081003及200706081004信访流水号为200706083001和200706083000
27、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JB200706290002和:JB200706290003
28、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受理号为200706290001投诉受理号为200706290002咨询问题查询编号为1124057
29、2007年7月3日,本人在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信访流水号为200707033001
30、2007年7月3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咨询问题查询受理号为ZX200707030024密码为601593建议问题查询受理号为JY200707030001
31、2007年8月至10月,本人数次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和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的查处结果,陈先生答复是没有收取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税款和向广东省国税稽查局递交了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的书面检查报告(没有说明实际收取了多少税金)及要求本人亲自前往听取科长和局长的解释。
32、本人其中一次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查询时,从话筒中传来一段微弱的奇怪的对话,接听女士(操国语、不知名)对另一男士说:“老张用省局的名义叫他来拿奖金少了40000元,结果他把省局给搞了,小刘又……他把举报信发到了检察院……老张……现在他问查得怎么样啦?”另一男士(操国语、不知名)答:“那咱们说话可得小心翼翼。”言下之意即深圳国税稽查局张永珍女士冒充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通知本人去拿奖金少了40000元,究竟为什么呢?
现在深圳国税稽查局已经没有了张永珍女士。
33、2007年8月29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听取王科长读查处报告。
(1)深圳国税稽查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管理,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无权管理。
(2)深圳国税稽查局收取了深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增值税金20多万元,其是按5%比例计发奖金,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也没有通知本人去领取奖金。
疑问:以深圳国税稽查局张永珍女士第一次所报奖金额RMB50156元,从而计算出其实际收到增值税金为101万元*五倍=505万元罚金。
(3)深圳国税稽查局在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传递举报投诉材料之前已经查处了神州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与本人无关,所以不能领取奖金,也没有说明实际收取了多少税款。疑问:为什么本人的语音电话举报记录会全部消失没有了?
(4)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没有廖女士。
疑问:为什么王科长的回复与监察室陈东先生的答复不一致呢?而且本人确实曾经和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廖女士谈过电话。本人随后再次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办公室,再次证实其确有廖女士。王科长为什么要撒谎呢?
34、本人现在怀疑“联想”和“神州数码”涉嫌行贿,使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内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删除语音电话系统123661内举报记录。
35、2008年2月,本人致电深圳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接听男士(操国语,不知名)称广东省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是在2004年5月传递本人2003年11月的举报信,而另一女士(操国语,不知名)则称深圳国税稽查局查处了深圳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
36、2008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杨先生称所收到的举报信内容为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每年非法获利五百万元。
问题: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所收到的举报信是由该案件的知情人士发出,因为当时只要深圳国税稽查局补发了十万元奖金,本人就会放弃质疑联想税收原罪。
37、2008年8月,本人致电深圳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接听男士称其电脑里找不到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也没有该案件记录。
疑问:为什么深圳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答复与深圳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说法不一致呢?2005年深圳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确实被深圳国税稽查局查处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38、2009年9月,两女士(操国语,不知名)自称是深圳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回复本人,因为这税案是由国税稽查局查处,应该向国税稽查局索取奖金,但本人是同时向国税和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递交举报材料,而且当年是本人告诉地税稽查局查处结果,让其联系国税稽查局收税,那也应该支付本人奖金。
39、本人现在怀疑广东省和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内有人既利用举报材料捞取好处后包庇“联想”和“神州数码”,隐瞒其检查了深圳“联想”和“神州数码”十多年账务,实际收取增值税金500万元*五倍=罚金2500万元的查处结果,又克扣吃掉本人奖金(以不是本人所提供的线索或者没有收到举报材料为理由赖账不给奖金)可能“联想”和“神州数码”就是幕后黑手,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打击报复本人及迫使本人从事低收入工作。
39、本人现在怀疑深圳市国税稽查局企图采用“撞死人讲价”策略,如果本人去了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而又不能解决奖金问题,那就连交通费也亏掉了。
40、本人现要求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补发奖金(500万元*5%至10%=10万元)因为深圳联想进出口有限公司也是联想集团外地(在广东省内)经营分公司。本人现要求深圳市地税稽查局按标准补发奖金。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百度空间http://hi.baidu.com/yuanruhui博客http://hi.baidu.com/mryuanruhui


廉洁
广东省和惠州市及惠阳区国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2001年8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在《广州日报》发文打击偷税、漏税。
2、2003年3月,本人阮汝辉使用真实姓名,按照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第一次发送举报信给有关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及国税局等)内容是举报联想集团外地经营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和违反劳动法(不按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小罗先生和地税稽查局12366已确认收到。
3、2003年11月19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内容是举报“惠州联想”涉嫌偷税、漏税,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由其转交稽查局办理,其答复是已转交惠州和惠阳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20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答复是已转交惠州和惠阳国税稽查局办理。
4、2004年8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答复是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地税稽查局已收取原惠州惠阳联想电脑有限公司(现科迪亚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税金6万多元、罚款6万多元、合计12万多元。
5、2004年8月,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地税稽查局刘国军(君)先生通知本人领取奖金RMB10312元,经办人是举报中心周玉瑛(邹玉英)女士。
6、本人到达惠阳区地税稽查局领取奖金时,周玉瑛(邹玉英)女士把本人身份证复印了两份,并称惠阳没有国税局。本人站在办公室外听到了办公室里面杨主任和经办人周玉瑛(邹玉英)女士的谈话。周玉瑛(邹玉英)女士说:“国税的意思是咱们先把钱给他,然后她(他)们再把钱转过来。”杨主任问:“刘国军(君)和国税串好了吗?”周玉瑛(邹玉英)女士答:“串好了。”(即国税17%增值税金*7%=地税城建税,国税17%增值税金*3%=地税教育费附加。惠阳国税稽查局应收入国库增值税金约为60至120万元,本人可领取奖金约为60至120万*5%至10%=3至10万元
7、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本人先后五次致电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咨询。
第一次致电时,接电男士(操国语,不知名)称“联想”的电脑有问题,不能调出旧账,并称该案由王女士负责。
第二次致电时,王女士也称“联想”的电脑有问题,不能调出旧账,并要求本人再次提交所有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次致电时,王女士要求本人提供客户名称(这点本人已照办)
第四次致电时,王女士要求本人提供“联想”会计电算化资料(这点本人已照办)
第五次致电时,王女士却说在2001年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已经收到其他人举报,已经对“联想”作出处罚,本人的举报材料只是辅助作用,所以不能领取奖金;并称惠阳区地税稽查局支付奖金和惠阳区国税稽查局没有关系,此事惠州市国税稽查局也知情。疑问:为什么惠阳国税稽查局王女士说法前后不一致?
8、本人曾经数次致电惠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询,答复是: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尚未提交查处结果,尚未查处“联想”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疑问:为什么惠州市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惠阳区国税稽查局的答复不一致?
9、2005年3月29日下午15:15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惠州联想”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当时举报中心对面会议室正在开会,王科长也在场说:“200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稽查局征收,2000年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稽查局征收”小罗先生以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征收为理由拒收举报材料。
10、2005年4月15日上午广东省地税局长接待日,本人亲自去举报“惠州联想”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稽查局收取举报材料后要求本人重新写举报信,内容不能涉及惠州市国税稽查局,因为其无权处理。当时本人已经按照其要求手写了一封简单的举报信给负责接待的税务稽查局人员。
11、2005年4月21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举报“惠州联想”从1990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接待人员表示案件要由税务稽查局移交才能办理。
12、2005年5月19日,本人按照其要求再次重新写了举报信并传真给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小胡先生已确认收到。
13、2005年5月31日,本人将举报投诉材料递交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陈冬(冬风的冬)先生,内容除了要求解决奖金问题外,还举报了“惠州联想”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
14、陈东(东风的东)先生的答复是已转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王科长和廖女士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税务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15、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本人数次致电惠州和惠阳国税稽查局查询。
(1)惠阳国税稽查局王女士答复:惠阳国税稽查局尚未查处“联想”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总算和惠州国税稽查局说法保持一致。疑问:为什么要等到本人将举报投诉材料递交广东省局监察室陈冬先生后才改变答复?
(2)惠州国税稽查局主任(负责人)黄女士答复: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尚未提交查处结果,尚未查处“联想”涉嫌税务违法行为。
16、但是本人其中一次致电惠州国税稽查局查询时,从话筒中传来一段微弱的奇怪的对话:
负责接听的女士(操国语、不知名)放下话筒“咚”的一声,问另外一位男士:“举报人问‘联想’那件案子结果怎么样啦?”另一男士(操国语、不知名)答:“那案子不是结了吗?”负责接听的女士问:“不知道,那奖金呢?”另一男士答:“先拖着吧。”负责接听的女士然后回复本人:“惠阳区国税稽查局还没有传来查处结果”。
17、2006年6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查询,王科长的回复是:其并不要求惠州市国税稽查局答复省局,让本人自行找惠州市国税稽查局处理此事。
18、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JB200706290002和JB200706290003
19、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受理号为200706290001投诉受理号为200706290002咨询问题查询编号为1124057
20、2007年7月3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咨询问题查询受理号为ZX200707030024密码为601593建议问题查询受理号为JY200707030001
21、2007年7月3日,本人在惠州市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受理号为JB200707030003和JB200707030004及JB200707030005还有JB200707030006
22、2007年8月29日,本人亲自去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查询,王科长更改回复:曾经催促数次,正在等待其书面检查报告。
23、2007年10月,本人致电惠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询,主任(负责人)黄女士答复:2007年9月已经递交书面查处报告给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没有收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省局决定。
疑问:为什么惠州市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惠阳区地税稽查局的说法不一致?
24、2007年10月,本人致电惠阳区国税稽查局查询,接听男士(操国语、不知名)表示尚未查处“联想”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疑问:为什么广东省和惠州市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惠阳区国税稽查局的答复不一致?
25、2007年10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查询,王科长回复:没有收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稽查局征收.
疑问:为什么其说法前后不一致?
26、2007年10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地税稽查局查询,接听男士(操粤语、不知名)表示“联想”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稽查局征收。疑问:为什么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与地税稽查局的答复不一致呢?
27、本人现在怀疑“联想”涉嫌行贿,使广东省和惠州市及惠阳区国税稽查局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既利用举报材料趁机捞取好处后包庇“联想”,又克扣吃掉本人的奖金或者以没有收取增值税为理由赖账不给奖金,可能“联想”就是幕后黑手,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打击报复本人及迫使本人从事低收入工作。
28、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和惠州及惠阳区国税稽查局按标准补发奖金。
29、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和惠州及惠阳区地税稽查局按标准补发奖金。
30、2009年7月4日星期六中午,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已出示证件)和两名陌生男子来到广州市约本人到路口的龙凤酒家包房间消费吃饭(一份烧味、一份贝壳类、一份油菜、一煲例汤、四碗白饭、四包芙蓉王香烟,合计280元)
31、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称那两名陌生男子是检察院人员(没有出示证件)谈话内容是调查核实“惠州联想”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本人已经告诉他们已将证据传给网络曝光。
32、后来其中一名陌生男子改称自己是一名商人,而另一名陌生男子检察院人员是他的朋友,因为需要和联想做生意,准备签订一份长期合同,提出愿意给本人一笔钱,条件是要求本人不再举报联想涉嫌偷税、漏税问题,并签署保证书。
33、这时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提出索性不要举报神州数码,以免日后麻烦。
34、当时本人开价是十万元(这是税务稽查局的奖金限额,这笔钱足够让本人补交十五年的社保费用后将来退休,但是其收税后却千方百计赖账不给奖金)因为当时本人身上没有钱,而且以一对三,如果他们不肯结账就走了,那本人就惨啦,所以“好汉不吃眼前亏”只好暂时口头答应他们的条件,事后再报案并将此事曝光。
35、那位改称自己是商人的陌生男子说需要请示董事长,一个月内再来广州答复本人,选择时间是星期六和星期天(广州市公检法纪委监察的休息日)并要求本人不要将此事告诉别人。
36、因为本人怀疑这是贪官污吏和腐败分子所设下的圈套,目的是能够免费得到补充证据材料,继续谋利,所以在2009年7月8日向有关执法部门报案(广州市和广东省及中央公安部门、广州市和广东省检察院及中央最高检、广州市和广东省及中央纪委监察部门)就算他们再来广州,也不会拿那七万元和不签署保证书并打110报警。
37、2009年7月18日星期六上午,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来电说那位改称自己是商人的陌生男子是张(章)经理,不肯说出公司名称,他们已经和联想签订了合同,经过商量后决定出五万元,条件是要求本人不再举报联想涉嫌偷税、漏税问题,至于神州数码就不管啦。
38、2009年7月18日星期六下午,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又来电说他们又商量后决定出七万元,条件是要求本人不再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涉嫌偷税、漏税问题。
39、2009年7月21日星期二上午,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再次来电说因为张(章)经理出差了,等其回来后再和董事长一起商量那份协议书问题。
40、2009年7月23日星期四下午,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又来电确定他们愿意出七万元,条件是要求本人不再举报联想和神州数码涉嫌偷税、漏税问题。如果本人不答应,那位张(章)经理就会另外找人来搞我。本人告诉他们此事已经报告了有关执法部门(广东省和中央公安部门、广东省检察院和中央最高检、广东省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至于其是否进行调查则与本人无关,此事不要再谈啦。
41、2009年7月24日星期五中午,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再次来电说已经落实了那七万元,本人再次告诉他们此事已经报告了有关执法部门,那钱我不要了。
42、2009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惠州市公安局民警陶伟海和一名陌生男子(声称是司机,不是上次那个“检察院人员”,张章经理没有出现)来到本人家门口。因为本人来不及打110报警,所以就关着铁门告诉他们有什么事情需要谈话必须经过当地公安部门,私底下就不要再谈啦,然后他们就离开了。因为本人早已经把举报信发给了广州市公安局,如果他们真的去找当地公安部门,那就是自投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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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
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其东区国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2001年8月29日,广东省公安厅和地税局在《广州日报》发文打击偷税、漏税。
2、2003年3月,本人阮汝辉使用真实姓名,按照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第一次发送举报信给有关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长信箱、广东省地税局和国税局等)内容是举报联想集团外地经营分公司(包括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和违反劳动法(不按规定替员工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小罗先生和地税稽查局12366及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雷女士(2005年11月4日,本人致电查询时得知,由省局传下去的,没有输入电脑)还有公安局长信箱已确认收到。
疑问:为什么本人发送举报信后,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就“杨波事件”东窗事发?
3、2003年4月14日,广州市国税局发文打击偷税、漏税。
4、2003年4月15日至5月7日,本人第二次在其网站上发送举报信,并同步发送给有关部门。
5、2003年5月中旬,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张(章)女士(操粤语、不知名)来电确认收到,要求本人总结问题后再次投放举报材料。疑问:为什么张(章)女士只是承认收到本人在4月15日至5月7日的举报信?
6、2003年6月初“六一”本人第三次在其网站发送已总结问题的举报信,并同步发送给有关部门。
疑问:为什么张(章)女士坚持声称没有收到本人在6月初“六一”所发送的举报信?
7、2003年4月10日-6月10日,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东窗事发。
杨波是原神州数码华南区广东广州公司销售经理,任职期间,与供应商内外勾结,提高采购价格牟取私利(使增值税进项税金增加)利用分销定价权力,与外部代理商勾结,私自为产品定价,低价****神州数码产品(使增值税销项税金减少)如打印机、扫描仪、绘图仪、传真机、电脑、手机,导致公司利润损失300万至600万,而该财年公司整体毛利才1300多万元。据悉,杨波已被捉拿归案后定罪判刑,已收回部分涉案赃款。
疑问:2001年,为什么贝东先生和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8月29日《广州日报》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投案自首。按照2003年4月14日广州市国税局发文:
广州市国税局应收入国库增值税金大约是300万*增值税率17%=51万元
广州市地税局应收入国库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约为51万*(7%+3%)比例=5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可处以罚金大约是(51万+5万)*5倍=280万元
本人可领取奖金是(51+5)万*5%至10%=3至6万元
8、2003年8月,当时本人并不知道“杨波事件”致电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雷女士(操国语、不知名)接电,答复:电脑内没有任何举报材料,等找到了举报材料后再作回复。
疑问:为什么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脑内找不到本人在4月15日至6月初所投放举报信?
9、2003年8月19日晚,“神州数码”总裁郭为先生发EMAIL给每位员工电子信箱,承认“杨波事件”。
10、2003年10月“杨波事件”公诸于世,本人第四次在其网站发送举报信,并同步发送给有关部门。
11、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张(章)女士来电,要求本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其只是承认收到了本人在4月15日至5月7日的举报信,坚持声称没有收到本人在6月初“六一”所投放的举报材料和没有接听本人在8月份的咨询电话,并称本人打错电话。疑问:为什么张(章)女士的回复与雷女士的答复不一致?
12、2003年10月27日下午,本人亲自将“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和一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递交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黄婉雯(王沅文)(2005年9月30日致电查询时得知,操粤语、扎马尾辫)
13、2003年10月27日下午,本人刚将书面材料递交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后回家。本人多年不见的初中同学郑某突然到访,自称归国华侨,因旅行支票无法兑现而不能入住酒店,希望能入住本人家中(本人在2003年10月底至11月底与其来往)并表示愿意出钱给本人做生意(贩卖翻版光盘)所得利润平分,但因被本人识穿而没有成功“哪有这么大只蛤蟆随街跳”。
疑问:为什么本人刚把书面材料递交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黄婉雯(王沅文)小姐,本人多年不见的初中同学就来引诱本人贩卖翻版光盘?
14、2003年11月5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何晓敏女士,已转交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办理。
2003年11月19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签收人为陈虹璇和林芬香女士。
2003年11月20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由其转交经侦总队办理。
2003年11月26日,本人将举报材料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签收人为小罗先生(从门卫致电时得知)。
15、2004年3月,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局举报中心查询,黄婉雯(王沅文)小姐接电,答复:暂时查不到任何问题,暂已结案,并无意中透露其只查账不查单工作手法(称有关单据是该公司商业机密)要求本人再次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16、当时广州市地税稽查局答复是因为国税稽查局查无结果,所以也不能查处此案。
17、2004年3月,一男士(操粤语、不知名)自称是广州市公安局致电本人:“凡税务案件需要涉案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才由税务局移交公检法处理。”
疑问:“杨波事件”所涉及税款已经超过标准,究竟是谁敢冒充广州市公安局错误答复本人。
18、2004年4月17日下午,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召开工作总结大会,其工作总结报告也承认“杨波事件”。
19、2004年9月23日下午,本人亲自到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案件科查询,接待人为张帼玲(章国灵)女士(从门卫致电时得知)其再次要求本人递交所有相关书面材料,绝口不提“杨波事件”。
20、2004年12月,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杨波事件”张帼玲(章国灵)女士称该案件已转交东区国税稽查局办理。本人致电广州市东区国税稽查局查询,负责接电女士(操粤语、不知名)答复是:查无问题,并称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账务上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全部在税后计提,并要求本人递交所有相关书面材料。而根据本人所知,该要点在2001年6月份新会计制度实施后才允许,而本人提交是“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
21、2005年3月29日下午15:15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和查询“杨波事件”当时举报中心对面的会议室正在开会,王科长也在场,说:“2000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稽查局征收,2000年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稽查局征收”小罗先生以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征收为理由拒收举报材料。
按照小罗先生的说法和2001年8月29日《广州日报》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
广州市地税局应收入国库企业所得税约为300万*所得税率25%=75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可处以罚金大约是75万*5倍=375万元
本人可领取奖金是75万*5%至10%=4至8万元
疑问:为什么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小罗先生说法与广州地税局监察室回复不一致呢?
22、2005年4月15日上午广东省地税局长接待日,本人亲自去举报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没有应纳税额)和查询“杨波事件”稽查局收取举报材料后要求本人重新写举报信,内容不能涉及广州市国税稽查局,因为其无权处理。而“杨波事件”是广东省公安厅破案抓人的,没有说明税款在哪里?当时本人已经按照其要求手写了一封简单的举报信给负责接待的税务稽查局人员。
23、2005年4月21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举报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和查询“杨波事件”接待人员表示税务案件要由税务稽查局移交才能办理,而“杨波事件”则需要本人提供证人和计发奖金依据。
24、2005年4月底“五一”前夕,一女士(操粤语、不知名)自称是广州市东区国税稽查局致电本人,查询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涉税问题,无意中说出没有收到本人递交给广州市国税稽查局黄婉雯(王沅文)小姐的那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本人也向其提及“杨波事件”。
25、2005年5月19日,本人按照其要求再次重新写了举报信并传真给广东省地税稽查局,小胡先生已确认收到。
26、2005年5月31日,本人将举报投诉材料递交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陈冬(冬风的冬)先生,内容除要求解决奖金问题外,还举报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和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从1990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等问题。
27、陈东(东风的东)先生的答复是已转交广东省国税稽查局王科长和廖女士办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监察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税务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理由。
28、2005年8月25日,广东省公安厅“大信访”接待日,本人亲自去查询“杨波事件”,填表、交表后答复:已转交广州市公安局办理。
29、2005年9月30日,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雷女士接电答复:2003年4月15日至5月7日,广州市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已经如实申报纳税,但不能领取奖金,仍然坚持查无问题。
疑问:既然已经纳税,为什么还要求本人总结问题后再次投放举报材料?
30、2005年11月4日,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局稽查举报中心,雷女士接电答复:“杨波事件”所收回涉案赃款罚没金额内含税金并不是由国税局收取,让本人自行到法院查询判决书和罚金。
31、2006年1月,本人致电广州市公安局长信箱专线查询,答复:该案由国税局直接移交法院办理,并没有移交公安。
32、2006年2月22日,本人致电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雷女士接电答复:广州市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已经定性,并不涉及税务问题,法院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收取罚金。疑问:为什么其说法前后不一致?
按照广州市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雷女士的说法和2001年8月29日《广州日报》粤公通字[2001]214号文:
当年杨波并没有投案自首,“杨波事件”确实是收到本人的举报信后才查出来的,就算“杨波事件”被定性为贪污案件,但是其非法收入并没有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点,以后谁也不敢贪污受贿了。
广州市地税局应收入国库个人所得税大约是300万*2003年个人所得税率=1091265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可处以罚金大约是1091265元*5倍=5456325元
本人可领取奖金是1091265元*5%至10%=5万至10万元
33、2006年2月22日,一男士(操粤语、不知名)自称是广东省公安厅,让本人去信访办公室领取“杨波事件”奖金。
疑问:究竟是谁敢冒充广东省公安厅愚弄本人。
34、2006年2月24日,本人到达广东省公安厅信访办公室后却又并无此事,接待人员回复:“公安厅只是指导办案,并不直接破案抓人”要求本人直接找广州市公安局长解决问题。
35、2006年4月本人再次致电广州市公安局长信箱专线查询,回复:“杨波事件”是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账时发现问题后移交给经侦支队处理,公安局破案,国税局收税,上次答复人并不是案件经办人,让本人向国税局索取奖金。
36、2006年4月29日,本人亲自到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查询“杨波事件”,接待人员要求本人直接找经侦支队解决问题。本人随后致电经侦支队,接听男士(操粤语、不知名)表示自已不是经办人,并不知道此事。
37、2006年6月,本人致电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查询,王科长答复:“杨波事件”所收回涉案赃款内含税金并不是由国税局收取。疑问:为什么公安局的答复与国税稽查局的回复不一致呢?
38、2006年7月,本人再次致电广州市公安局长信箱专线查询,其坚持称“杨波事件”是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账时发现问题后移交给经侦支队处理,公安局破案,国税局收税,而且其保留着本人从2003年3月至今举报材料。
39、2006年7月14日,本人亲自到广州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查询“杨波事件”,要求其开出书面证明,接待人员表示“局长信箱”是后台操作的,前台电脑找不到记录。
40、2006年10月9日,本人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200610090001投诉受理号为200610090002
41、2006年10月,广州市地税稽查局12366答复是已将此案转交给国税稽查局办理,因为其需要国税稽查局确认收入后才能收取企业所得税。
42、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举报受理号为JB200706290002和JB200706290003
43、2007年6月29日,本人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举报受理号为200706290001投诉受理号为200706290002咨询问题查询编号为1124057
44、2007年7月3日,本人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咨询问题查询受理号为ZX200707030024密码为601593建议问题查询受理号为JY200707030001
45、2007年7月3日,本人在广州市国税局网站上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涉税举报受理号为S200707030001现在已被广州市国税稽查局内部工作人员删除
廉政举报受理号为L200707030002投诉受理号为200707030003和200707030004及200707030005
46、2007年7月31日,广州地税局监察室回复: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属于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征收。
广州市国税局应收入国库企业所得税约为300万*所得税率25%=75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可处以罚金大约是75万*5倍=375万元
本人可领取奖金是75万*5%至10%=4至8万元
疑问:为什么广州地税局说法前后不一致?为什么其监察室回复与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小罗先生说法不一致呢?
47、2007年8月29日,本人亲自到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听取王科长读查处报告。
(1)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确认在2003年5月19日收到本人的举报信。疑问:这与本人所记忆日期和发送次数有误。
(2)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确认在2003年10月27日收到本人所递交的“98联想集团公司外埠经营单位财务实施细则”,但并没有提及那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
疑问:即广州市国税稽查局黄婉雯(王沅文)小姐收到那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后,既没有传给东区国税稽查局,也没有报告广东省国税稽查局,为什么那套单据(盖有公章)复印件会不翼而飞呢?
(3)2000年12月,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收到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协查通报,查处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偷税、漏税违法案件,对其进行了处罚。
疑问:为什么贝东先生至今仍在逍遥法外呢?(当时法律规定是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4)2003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案查处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杨波事件”所收回涉案赃款内含税金被公安以罚没款形式上交财政入库,至于公安是否退赃后再由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国税稽查局无权干涉。疑问:为什么本人同时发送举报信给公安局和税务局,公安局可以破案抓人收罚款,而税务局却没有收税呢?
以广州市国税稽查局内部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谁会相信其会没有参与分赃呢?
(5)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了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账务,并没有发现企业所得税问题。
疑问:为什么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的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供的证据(2003年神州数码系统集成销售手册)不一致呢?
(6)至于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则不是本人所提供的线索,没有说明收取了多少税金。
疑问:就算扣除了“杨波事件”,难道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真的没有收税吗?如2007年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案的幕后真相。
48、2007年9月17日,一男士(操国语,不知名)自称是广东省检察院来电通知本人可以随时去领取“杨波事件”的奖金。2007年9月26日,本人到达广东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和广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后却并无此事,接待人员表示有人冒充检察院进行诈骗,本人是碰到骗子啦。
48、2008年9月22日,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小王同志致电本人,称其去市局监督,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答复是在2007年7月3日以前已经查处了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而本人当时据理力争,在2005年5月31日的举报投诉信上已经有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是其要求本人直接找广州市国税稽查局解决问题。
49、2008年9月23日,本人亲自去珠江新城华夏路3号找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查询,雷女士和另一小姐(操国语、不知名,披肩长发)在大堂接待本人。那位披肩长发的小姐(操国语、不知名)曾经拿着本人的身份证进去办公室,不知道复印了多少份。
(1)确认2003年的时候,黄婉雯(王沅文)收取了本人的举报材料。
(2)确认在网上收到了本人的举报信,没有说明时间。
(3)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了“神州数码”在广州公司账务,没有收取广州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和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的税款。疑问:为什么广州市国税稽查局给本人的答复与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的回复不一致呢?
50、本人现在怀疑“神州数码”涉嫌行贿,使广州市国税稽查局内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删除电脑内举报信和泄露及截留举报材料,然后再采取手段对付本人(以不是本人所提供的线索为理由赖账不给奖金)或者利用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克扣吃掉本人的奖金,可能“神州数码”就是幕后黑手,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打击报复本人及迫使本人从事低收入工作。
51、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和广州市国税稽查局按照发文标准补发奖金。
52、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和广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发文标准补发奖金。
53、本人现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按照发文标准补发“杨波事件”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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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税法》规定,企业偷、漏税金额巨大,由税务移交公、检、法立案查处,追究公司法人代表刑事责任。本人只关心奖金问题,其他则不问世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通知。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
出卖你的人永远是身边所谓的最信任的最亲近的自己人So don’t believe anyone,Only trust yourself and money他(她)们只会利用本人捞好处后却又不分给本人。现郑重声明:从未收到过某部门所补发的奖金或者没有收到“联想”和“神州数码”的赔偿款。
税务稽查局内某些为人民币服务的贪官污吏贪污税款和克扣吃掉本人奖金后当然希望本人从事低收入工作,就此罢休,必须先弥补以前的损失后工作。四十万元奖金(2003年广州神州数码和2007年神州数码新龙科技有限公司合计10万元,2005年深圳联想10万元,2007年北京联想10万元,2008年北京神州数码10万元)等于本人替那些既不搞“四金”,又不搞企业年金,还要无偿加班的黑心老板和无良奸商白干七年(2002年3月至今3500元/月*12个月/年*7年=294000元+社保20%医保7%住房公积金”79380元=373380元)用来购买一套二手旧房屋搬家隐居,只有把以前的损失拿回来了,本人才会重新开始。如果在香港,根据保护证人法例早就可以做到了。如果赔钱或者补发奖金那就先打家庭电话后叫姓名再说明来意,如果上门找麻烦那就恕不招待。
现在发现,无论到哪个部门信访,该部门都会电话铃响,可能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内有些腐败分子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隐瞒“联想”和“神州数码”偷税、漏税违法犯罪行为。其千方百计阻止本人领取奖金,目的是为了包庇“联想”和“神州数码”及迫使本人从事低收入工作,以便让那些不法奸商能够免费或者低价拿到本人手上的饮食行业财务管理资料。林瑞娟、陈涤、苏燕霞入“祈福”都是RMB3500元/月,本人入“祈福”是RMB1500元/月;谭浩彬入“长隆”是RMB3800元/月,本人入“长隆”是RMB2100元/月;“祈福”和“长隆”与“联想”及“神州数码”均有业务联系,请问本人有什么比不上他(她)们,不要以为本人真是容易欺负的,士别三日,刮目相看,今非昔比。既想请有料的人拿料用,又想不出钱,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出不起价钱就不要请人,何必要官商勾结,迫害平民百姓,连一个不问世事的闲人隐士也不肯放过呢。还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大家公平交易吧,否则本人就算把那些饮食行业财务管理资料全部烧掉,也不会便宜那些吝啬老板No money No talk男人有钱就有老婆!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网易博客http://yuanruhui.blog.163.com/搜狐博客http://yuanruhui.blog.sohu.com

州数码个人所得税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yuanruhui.spaces.live.com/敬请先点击个人资料的SkyDrive后点击联想神州数码公共文档再下载和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支付奖金。
联想减持神码套现9亿港元,神州数码总裁郭为深受联想控股总裁柳传志器重
2007年08月10日,东方早报资料  记者:周玲  实习生:范舒菡  摄影:高剑平
神州数码(0861.HK)大股东联想控股抛售其所持有的部分神州数码股票给多家基金公司,并为此套现9.087亿港元。神州数码总裁郭为以其全资持有的境外公司KIL接手10.19%股份,加上原本郭为持有的股份,按照昨日神州数码收盘价,郭为身家已经达到3.52亿港元。
一、涉资约13.18亿港元
香港联交所公告披露,以软银旗下的赛富投资基金(SAIFPART-NERS)牵头,由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HONYCAPTIAL)、IDGVC三家组成的投资体,联合另一间境外公司KIL,将分别购买联想控股和基金股东General Atlantic Partners(以下简称“GA”)原来在神州数码中持有的部分和全部股权。其中,赛富投资基金和KIL分别向GA购买3.15%和10.19%的神州数码股权;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和IDGVC分别向联想控股购买17%、8.82%和3.78%的神州数码股权。目前,这一涉资约13.18亿港元的交易正在报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联想控股同时也是联想集团的大股东。
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IDGVC、KIL四家公司合共购入神州数码42.94%的权益,并会提出全面收购。GA及联想控股原分别持有神码13.34%及47.43%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联想控股仍持有神州数码17.83%股权,加上本次联合收购人一起共持有联想控股60.87%。本次交易每股作价3.50港元,折让2.8%。而GA将不再是神码股东。
其中弘毅投资也是联想控股旗下的子公司,KIL公司则是郭为全资拥有的一家海外公司。同样作为柳传志选中的接班人,相比联想集团董事长杨元庆两千多万元的年薪,神州数码总裁郭为的年薪相比显得很寒酸。不过这次郭为通过自己公司购入神州数码的股份,显示出郭为其实家底“殷实”。
三、改善公司治理
联想控股总裁柳传志表示,自从2000年联想分拆,神州数码创立以来,神州数码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领先的IT产品分销商和IT整合服务提供商。这次股权变动,是神州数码和联想控股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的主动安排,同时也得到了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IDGVC等市场中许多机构投资人的积极响应。
神州数码新闻发言人李岩昨天对记者表示,联想控股和GA抛售股份,这样有利于公司股份平均化,改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新基金既有国际化背景也有本土化的运作经验,这对神州数码未来发展有好处。”李岩称,神州数码目前还没有因引入新股东而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的计划,还是按照原有的运作思路在走,“从今天公司股价走势看,投资者对引入新股东其实是认可的。”神州数码股价昨收报3.90港元,涨8.33%。
神州数码总裁兼CEO郭为表示,神州数码创立以来,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都在20%以上,2006-2007财年,营收规模达到了254.18亿港元,在国内IT产品分销领域居于突出领先的位置。
四、“尽力确保不退市”
日前刚刚传出联想集团计划收购欧洲的电脑厂商PackardBell,联想集团的大股东联想控股就选择抛售神州数码股票,给人以大股东筹资帮助联想集团收购的印象。
不过海通证券分析师陈美芬昨天表示这一说法不成立。“这点钱根本不够用作收购,而且收购也不一定要抛售股票来筹集,还有其他多种途径。”陈美芬表示,分散股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说法可以接受。陈美芬同时表示,由于分销业务利润不多,产业也未必有非常好的前途,联想控股抽身可能向其他方面投资。
由于这次购入股份比例很高触及全面收购,根据联交所相关条款,如果最终联合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75%,神州数码则有退市的可能。对此,神州数码李岩表示,公司和其他股东会尽力确保公司不会退市,真正退市的可能性很小。
神州数码股权新架构
股份持有人
20.15%赛富投资基金的SIBL
8.82%弘毅全资拥有的CTL
3.78%IDG的FEML
0.10%郭为
10.19%郭为全资拥有的KIL
17.83%联想控股的LH
0.24%董事
38.89%公众股东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百度空间http://hi.baidu.com/yuanruhui博客http://hi.baidu.com/mryuanruhui

柳传志弃手神州数码,郭为阎焱联手“接班”
2007年08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编辑:胡晴
昨天,香港证交所发布公告,神州数码(0861.HK)的母公司联想控股和美国泛大西洋投资集团(下称“GA”)部分和全部减持神州数码股权给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IDG VC以及神州数码CEO兼总裁郭为全资控制的海外投资公司KIL。
股权转让完成后,战略投资者GA将全部退出神州数码,联想控股将由原来的47.43%减持到17.83%的股权。而以赛富投资基金牵头,联合弘毅投资、IDG VC将持有神州数码60.87%的股份,而郭为将通过KIL间接持有9.28%股份。
联想控股方面表示,联想控股原来在神州数码中占股比例较大,这次向新投资者出让部分股权,可以使神州数码的股权更加社会化、更加均衡,提升公司的市场化治理水平。
昨天,赛富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表示对此事不愿置评。而郭为的手机已转至秘书台。
不久前,联想控股董事局主席柳传志接受记者采访,谈到神州数码的问题时曾表示,联想控股做一切事情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满足股东的最大利益。计世咨讯总经理曲晓东认为,由于联想控股现在的发展领域和投资已多元化,传统IT业务已不像原来占有那么重要的地位,联想控股转让部分神州数码股权可以给股东带来更大的利益回报。“通过此次股权调整,神州数码的股权将更加分散,而以郭为为代表的管理层也将在董事会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这些变化将可以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曲晓东认为。
另外,易观国际副总裁张鹰认为,赛富投资基金和IDG VC两家风险投资基金的加入,将使神州数码加快转型以及新业务尝试的步伐。
2001年,神州数码与联想集团分拆,实现单独上市。当时,杨元庆领导的联想集团得到了联想最重要的PC业务,而神州数码则获得了分销、系统集成和IT服务业务。近年来,神州数码在分销业务和IT服务上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面对新的分销形势以及互联网带来的业务挑战,在原有的股权结构下,神州数码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
张鹰表示,神州数码必须考虑互联网带来的行业变化,要在面向客户方面多下一些功夫,而他们面临的问题是,在传统分销方面,能够看到的只有渠道,而看不到最终用户。“神州数码传统的逐级分销体系,在厂商直供、渠道扁平化等的压力下,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这促使神州数码进行战略调整。”他认为,新战略股东,都是在互联网等领域具有国际化领先优势的VC,能够给神州数码带来新战略资源,包括运作模式、跨国经验等,能够帮助神州数码改造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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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控股减持,弘毅投资接单棋子作用,凸现左手倒右手,柳传志设局
2007年08月18日华夏时报记者罗小卫北京报道
神州数码8月8日的股权变动震动业内。
联想控股减持神州数码股份,联想控股子公司联想弘毅却浮出水面,为神州数码第一大股东。
这一退一进的幕后人,均是联想控股的总裁柳传志,他的真正意图是……
一、联想控股还是老大
8月8日,联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控股”)和另一基金股东General Atlantic Partner(以下简称“GA”)分别将其所持有的神州数码的部分以及全部股权****给了以赛富投资基金(SAIF PARTNERS)为首的其他3家基金公司(其他两家为联想弘毅投资全资拥有的CTL和IDG VC)与神州数码CEO郭为全资拥有的境外公司KIL。
股权变动后,联想控股在神州数码的股权由原来的47.43%减持到17.83%,GA清空了所持有的13.34%神州数码股权。神州数码新股权的架构为:赛富投资基金占20.15%;联想控股占17.83%;郭为以及其全资拥有的KIL共占有10.29%;弘毅全资的CTL占8.82%;IDG VC占3.78%;公众股东占38.89%,相关董事占0.24%。
分析者指出,弘毅是联想控股的子公司,在神州数码的股权变动中,弘毅全资的CTL占8.82%,加上联想控股现有的17.83%合计持有26.65%股份,依然是相对大股东。
二、弘毅是一枚棋子
“弘毅的大股东地位一方面可以帮助联想控股取得相对大股东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在并购上对神州数码有所帮助。”有业内专家推测称。总之,弘毅介入应该是柳传志在神州数码布下的“一枚棋子”。
“弘毅投资的资金是许多基金公司共有的,联想控股投的钱仅是其中一部分,他们的决策是自己根据需要做出的。”联想控股公关外联部桂琳对《华夏时报》记者称。
分析者认为,依联想控股在弘毅三期融资中的分量以及入主神州数码的特殊性,无法否认与柳传志的战略规划无关,甚至可能本身就是其操作的结果。
弘毅投资总裁助理徐敏升对外称,这次进入的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都在国际上很有影响力,会给神州数码在IT服务方面的发展带来新资源,其中包括合作伙伴的资源或是帮助神州数码对其他公司进行并购。
三、柳传志的真正意图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柳传志表示,这次股权变动,是神州数码和联想控股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的主动安排。
“一是联想控股原来在神州数码中占股比例较大,这次向新投资者出让部分股权,可以使神州数码的股权更加社会化、更加均衡,提升公司的市场化治理水平。”桂琳对《华夏时报》记者解释联想控股减持原因时称,“二是赛富投资基金等新近进来的这批投资人既具有国际背景又拥有深厚本土经验,肯定会给神州数码带来新资源,创造新价值。”
众所周知,神州数码与联想集团在联想控股5家子公司(其他3家为联想投资、融科智地、弘毅投资)中地位显赫,柳传志对郭为以及杨元庆的厚爱也形同父子。这两个同样地位的子公司,联想控股的比例之前差不多皆是百分之四十几。
“难道神州数码在联想控股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柳传志准备放弃神州数码,但如放弃为何又让联想弘毅进去了呢?”《华夏时报》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专家时,出现了几种推测,不过都没有准确的说法,总之是“柳总的心思很难猜,看不懂老柳这次要做什么?不知为什么会让定位于传统产业并购的弘毅投资反常进入神州数码?”
四、关联
弘毅投资私募路线图
资料显示,弘毅投资起始于2003 年1月,原是联想控股的投资事业部,后发展成为联想控股旗下5家子公司之一。
目前管理的资金超过55亿元,已投资超过32亿元,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过143亿元,2006年被投资企业整体销售额为100亿元,利税总额接近13亿元。立足传统产业、国企并购投资被认为是弘毅投资与其他PE的最大区别。
从弘毅投资的投资路线图不难看出,IT产业之前一直没有出现过,定位于传统产业是其投资的特色与定位,而这次该公司投资兄弟企业神州数码显然非常反常。
针对弘毅此次介入神州数码的目的,《华夏时报》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总裁兼新闻发言人赵令欢,不过其媒体负责人贾小姐称:“赵总最近在美国出差,得过些时间才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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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之中国IT业最大一笔MBO获批
来源:财经杂志2007-10-30作者:何华峰    编辑:caoqiaobo
简介:中国IT业迄今最大一笔管理层收购即将完成。由于此次收购的股权超过10%,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规定,已触发了全面要约收购。全面要约收购尚需两到三个星期完成,届时交易才算真正结束
中国IT业迄今最大一笔管理层收购(MBO)已通过了国资委的审批,即将完成。10月29日,此次交易的主要参与者赛富投资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向《财经》记者证实,国务院国资委已批准了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0861下称神州数码)的管理层收购。
今年8月,持有神州数码47.43%的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联想控股将29.6%股权****给赛富投资基金、弘毅投资和IDG三家基金,神州数码的另一股东GA将13.34%股权****给神州数码总裁郭为和赛富投资基金。神州数码10月25日曾公告称,该公司的股权变动交易已经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交易完成后,赛富投资基金将成为神州数码第一大股东,持股20.15%;联想控股仍持有神州数码17.83%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神州数码总裁兼CEO郭为通过其全资拥有的KIL公司,间接持有神州数码10.29%股份,由职业经理人上升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由于中国科学院在联想控股占主要股份,所以联想控股出让神州数码股权交易需获得国资委批准。
针对海外上市公司的高管股权激励,国资委2006年3月试行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其中规定,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上,授予总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个人首次授予数量应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
不过,阎焱称,神州数码的交易不适用于国资委上述规定,因为国资委的规定系针对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而神州数码此次是管理层直接用现金购买公开市场中的股票。“只要价格公允,任何人都可以买。”阎焱说。
此次交易中,赛富等三家基金与郭为的出价是每股作价3.5港元,较公司停牌前每股3.6元折让2.78%,一共涉资13.18港元。
由于此次收购的股权超过10%,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规定,已触发了全面要约收购。阎焱表示,全面要约收购还需要两到三个星期才能完成,届时交易才算真正结束。
神州数码的一位人士称,神州数码在联想控股下属的子公司地位相对尴尬,此次MBO将理顺与大股东股权关系。上述消息人士透露说,神州数码从事软件与服务业,在国内处于领先的位置,但大股东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神州数码的战略也有所动摇,导致神州数码的战略推进不够快,在竞争对手迅速进步的情况下,神州数码处于被动的状态。
阎焱表示,赛富投资基金此次参与神州数码的MBO,一是看好软件服务行业,二是相信神州数码经过MBO改造股权结构,从一家国有企业变成一家“地地道道”的上市公司,将更好地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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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更换四董事,郭为接替李勤任主席
2007年12月20日赛迪网  作者:阴逆旅
  【赛迪网讯】12月20日消息,神州数码昨日公布了其最新的董事会架构,其第三大股东、总裁兼CEO郭为接替李勤出任主席。
  公告显示,自昨日起,原神州数码董事会主席李勤因退休辞任董事,同时不再担任董事会主席。原联想公司董事长、原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曾茂朝也因退休而辞任董事;同时辞任董事的还包括现任神州数码高管的华祉年。除了这三人之外,神州数码此前在17日还宣布已套现的原投资方General Atlantic Partner的董事总经理William O. GRABE也已经辞去神州数码的非执行董事职务。
  与此同时,唐旭东、罗鸿、阎焱与陈志勇等4人自昨日起获委任为神州数码非执行董事。此外,现任总裁及首席执行官郭为也获委任为公司董事会主席,从昨日起生效。其中,唐旭东为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罗鸿是新投资方弘毅投资的董事总经理。而阎焱与陈志勇都来自目前持股18.35%的第一大股东赛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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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9.8%成最大股东2010.05.19  20:02网易科技王杰聪
  网易科技讯5月19日晚间消息,香港联交所公告刚刚披露,联想控股旗下IT分销IT整合服务企业神州数码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以郭为为主的管理层控股境外公司KIL,将以10.5亿港元的价格向联想控股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南明有限公司购得9.8%的股权,KIL也成为神州数码第一大持股股东。神州数码表示,这一交易已经完成审批。联想控股在神州数码的持股比例将减至5.52%。而KIL的持股比例从8.76%上升为18.56%。公告显示,南明公司将向KIL****1亿股股份,每股作价10.5港元,相比今日的收盘价10.68港元,将折让约2%。神州数码今天下午收盘跌3.26%,每股10.68港元。
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9.8%    来源:网易科技快讯2010.05.19  19:32程鹏
网易科技讯5月19日消息,据港交所资料显示,神州数码管理层将增持1亿股该公司股份,约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型股本9.8%。每股平均售价为10.5港元,管理层其持股量由8.76%增加至18.56%,购买价为105,000万港币。
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联想控股10亿转让10%股权2010-5-25新浪科技讯14:33
5月19日晚间消息,据香港联交所公告披露,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郭为作为主要股东的境外公司KIL,将以10.5亿港元价格购买联想控股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南明有限公司(RLL)在神州数码中持有的9.80%的股权。神州数码称,这一交易已经完成相关审批。此次交易完成后,联想控股在神州数码中仍保留了5.52%的股份比例。
神州数码主席增持1亿股成最大股东2010.05.20新浪财经11:00
  新浪财经讯05月20日消息,神州数码现升4.68%报11.18港元。该公司公布,主席郭为按每股10.5港元,向另一股东南明有限公司购入1亿股神数股份,涉资10.5亿港元,令持股量增至18.56%,成为神州数码最大股东。交易后,南明的持股量则降至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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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汝辉发表评论:
1、欧洲电脑厂商PackardBell现已被台湾宏基集团收购。
2、请问李勤、郭为、林杨和华祉年及曾茂朝等人在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实际年收入(包括股利和股息)究竟是多少?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3、从2007年8月至12月,神州数码名义上被外资收购,实际上所用资金是从中国工商银行借款,郭为原来持有0.10%股份变成了持有10.29%股份,从千万富翁成为了亿万富翁,应该让其交纳个人所得税(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3亿元已扣除1600元和“四金”)110683905元*5倍=罚金553419525元。
4、郭为究竟是从哪里得到3亿元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KIL公司(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挪用公款)再以该KIL公司名义收购神州数码股份?(按照香港法律就涉嫌所拥有财产与职务不相符,收入与所拥有财产不相称,收入与支出不平衡,挪用公款则可以参考创维黄宏生案例)
5、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郭为原来持有10.29%股份变成了持有40.40%股份,也应该让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6、“四金”是指养老保险8%金,医疗保险2%金,失业保险1%金,住房公积7%金
7、因为“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即两家不同的公司,所以北京地税局应该分别计算和发放奖金。
8、本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根据IPO信息公众开放规定从香港联合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hkex.com.hk/合法下载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http://blog.chinaunix.net/u/24547/博客http://yuanruhui.cublog.cn/敬请自行下载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联想”和“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775000元即RMB697500元+HK$708000元即RMB637200元)=HK$1483000元即RMB13347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123583元=RMB1112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4316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1792元
请问曾茂朝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联想”和“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179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1117000元=RMB10053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93083元=RMB837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RMB16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2495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69940元
请问曾茂朝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6994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文件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997000元=RMB8973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83083元=RMB747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RMB16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9236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3124元
请问曾茂朝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3124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百度空间http://hi.baidu.com/yuanruhui博客http://hi.baidu.com/mryuanruhui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李勤年薪为HK$5931000元=RMB53379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494250元=RMB4448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48405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80860元
请问李勤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8086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李勤年薪为HK$6315000元=RMB5683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526250元=RMB4736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李勤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97036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3****432元
请问李勤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3****43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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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郭为年薪为HK$6762000元=RMB60858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563500元=RMB50715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1403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056836元
请问郭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056836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郭为年薪为HK$7745000元=RMB6970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5416元=RMB5808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98247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3789****元
请问郭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3789****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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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林杨年薪为HK$3365000元=RMB3028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280416元=RMB2523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7391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28692元
请问林杨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2869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林杨年薪为HK$3972000元=RMB35748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331000元=RMB29790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3830*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25960元
请问林杨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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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华祉年的年薪为HK$2167000元=RMB19503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180583元=RMB1625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4236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30832元
请问华祉年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3083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华祉年的年薪为HK$1830000元=RMB1****70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152500元=RMB13725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4550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4600元
请问华祉年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460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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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在2008年2月19日答复查处结果。
2、税务稽查人员检查了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在2004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的账务。
3、“神州数码”不肯提交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在香港税务局的纳税凭证原件。
疑问:2004年1月至2004年11月,郭为都要交个人所得税,李勤为什么没有交个人所得税?
4、李勤2005年在“神州数码”取得收入290多万元。
疑问: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5、李勤2006年在“神州数码”取得收入307多万元。
疑问: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6、因为李勤是有特殊贡献的科学专家,已达到退休年龄,所以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疑问:根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显示出这是李勤在“神州数码”工作的年薪。
“神州数码”发明科研产品都是其员工的劳动成果,只是使用李勤的名义注册申请专利。
7、郭为2004年1月至2004年11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40多万元,原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0多万元,查无问题。
疑问: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11月31期间,郭为的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1403元*8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371224元-40多万元=差额90多万元流失到哪里?
8、郭为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在“神州数码”没有取得收入。
疑问: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9、郭为是慧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税后年收入为8万元,已按规定纳税。
10、林杨2005年至2006年在“神州数码”没有取得收入。
疑问:2004年1月至2004年11月,郭为都要交个人所得税,林杨为什么没有交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11、华祉年2005年至2006年在“神州数码”没有取得收入。
疑问:2004年1月至2004年11月,郭为都要交个人所得税,华祉年为什么没有交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其查处结果与本人所提交的证据“神州数码”2005至2006年度报表不一致呢?
12、2008年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回复:已请示领导,重新核查此案。
13、2008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再次答复:税务所正在进行人员调整,等确定所长领导后再次核查此案。
14、2008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答复已经结案,而科长郭女士则称正在协调核查。
15、2008年5月初,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回复正在核查,至于郭为如何从千万富翁成为了亿万富翁,应该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则不进行调查。
17、2008年6月1日,本人在北京市地税局网站上再次直接投放举报投诉信。
18、2008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回复:“神州数码”已经提交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在香港税务局2004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的纳税凭证原件。但不肯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使本人无法根据香港税法进行核对。
疑问:既然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已经香港税务局纳税,为什么在“神州数码”香港账务上没有反映呢?
19、2008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仍然坚持不肯调查郭为如何从千万富翁成为了亿万富翁,应该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2008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回复正在检查该案。
21、2008年9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回复尚未收取李勤、郭为和林杨及华祉年等人税金。
22、2008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答复该案引起领导重视,重新核查此案。
23、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回复是仍然坚持原来第一次查处结果,查无问题,已经结案。
24、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负责稽查业务的前任局长熊某和检查科长张某已经被检察院捉拿归案后由法院定罪判刑。
25、本人现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支付神州数码个人所得税案的奖金十万元


26、神州数码主席郭为减持1000万股,套现5000万港元2009-07-20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网易科技讯 7月20日消息,据港交所资料显示,神州数码主席郭为申报于7月15日减持1000万股公司股份,每股平均价5港元,持股量由41.51%减至40.47%。神州数码今天收报5.54港元,升2.97%,成交额1428万港元。
27、郭为减持股份为筹个人资金2009-07-22来源(广州)南方都市报, 整理:陈希希
神州数码董事会主席郭为已经申报于7月15日减持1000万股公司股份,持股量再次由41.51%减至40.47%,每股平均价5港元,约获得5000万元的个人收益。神州数码发言人称,郭为此次大幅度减持是个人资金需求,无关公司未来战略。
28、古代的大侠是劫富济贫,专杀贪官污吏;现代的税局是劫贫济富,专宰平民百姓。
放着亿万富豪的税不去收,却只收工薪阶层的税(月饼税、交通津贴税、年金税、福利税、补贴税)
29、联想高管套现频频,继杨元庆之后,神州数码主席郭为套现3.43亿港元2010-3-26广州日报,记者:薛松
上周,从香港证券交易所传出消息,联想集团首席执行官杨元庆在一周前连续3天****公司股份,套现3082万港元。无独有偶,该公司非执行董事马雪征也分两天认购不同数额的股票并售出。两人合计套现约5450万港元。
昨日,联交所资料显示,神州数码(00861.HK)主席郭为于3月18日在场外以每股13.7港元,减持2500万股至27.76%,套现3.43亿港元,神州数码昨日下跌3.785%。联交所资料还显示,弘毅投资也在同一天减持2500万股神州数码股票,每股平均作价13.7港元,持股量由30.22%降至27.67%

30、北京地税局原局长王纪平涉及经济问题已被双规
《华夏时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局长、北京市政协委员王纪平涉及经济问题已被双规。“主要是信息系统问题。”该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王纪平涉嫌在北京市地税系统实施的招标中收受贿赂。
知情人士透露,王纪平被双规的消息,已经在北京市系统内部公布。据了解,此案还涉及到地税局内部的其他官员,“据说有几个处长都牵扯其中,先后被查。” 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北京市地税局陷入比较被动的局面,已经被当做整个北京市的典型,全局都在进行反腐倡廉学习。4月23日,本报记者多次拨打北京地税局网站电话均无人接听。此外,针对目前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改革等问题,北京地税局始终没有表态。
有消息称,王纪平早在今年春节前后就已被查,一位已经卸任的国税总局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自己确实曾听说有关王纪平被查的消息。
知情者对《华夏时报》表示,经有关部门初步核查,王纪平涉案金额为上千万元人民币。据悉,王纪平在任期间,曾在北京市地税部门推行一套全新的信息整合系统,为此北京地税局曾投入不菲金额定制开发该信息系统。而负责信系统维护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中心(下称运营维护中心)原主任刁维列就是和王纪平一同落马的官员之一。
北京地税局网站显示,运营维护中心工作职责的第一项,就是负责全局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工作。记者4月22日晚查看北京地税局网站时发现,该处室网站的处室领导一栏中,只用两名副主任名单,并没有主任,而刁维列的名字已经不见踪影。不过,在北京市政协官网,王纪平的名字仍在其中。
据了解,北京地税局原常务副局长苏文权,也就是王纪平在位时北京地税局的二号人物,在更早的时候就已经落马。身为常务副局长的苏文权,曾是是王纪平的老搭档,分管局办公室、人事处、计会处等实权部门,东城区地税局、朝阳区地税局也在其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范围之内。在此之前苏文权曾在北京市通州区任常务副区长,在王纪平退休半年后的2009年4月被纪检部门“双规”。
公开的消息则显示,今年1月28日,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在北京市人大会议上所做的检察工作报告中披露,在北京市检察院200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包括丰台区地税局原局长许飞等税务系统的14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作为王纪平昔日下属的苏文权、许飞等相继涉案被查,王自然也成为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据说有关其涉案的传言早在业内传播。
有关王纪平的最近一次公开报道,是其在今年北京两会期间谈物业税问题,此后不久便传出其被查的消息。
阮汝辉发表评论:北京市地税局的信息系统CTAIS2.0正是由神州数码所承建,即北京市地税局收受了神州数码的贿赂后才会不肯去调查郭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http://blog.chinaunix.net/u1/33680/博客http://mryuanruhui.cublog.cn/敬请自行下载

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9.8%成最大股东2010.05.19  20:02网易科技王杰聪
  网易科技讯5月19日晚间消息,香港联交所公告刚刚披露,联想控股旗下IT分销IT整合服务企业神州数码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以郭为为主的管理层控股境外公司KIL,将以10.5亿港元的价格向联想控股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南明有限公司购得9.8%的股权,KIL也成为神州数码第一大持股股东。神州数码表示,这一交易已经完成审批。联想控股在神州数码的持股比例将减至5.52%。而KIL的持股比例从8.76%上升为18.56%。公告显示,南明公司将向KIL****1亿股股份,每股作价10.5港元,相比今日的收盘价10.68港元,将折让约2%。神州数码今天下午收盘跌3.26%,每股10.68港元。
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9.8%    来源:网易科技快讯2010.05.19  19:32程鹏
网易科技讯5月19日消息,据港交所资料显示,神州数码管理层将增持1亿股该公司股份,约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发型股本9.8%。每股平均售价为10.5港元,管理层其持股量由8.76%增加至18.56%,购买价为105,000万港币。
神州数码管理层增持,联想控股10亿转让10%股权2010-5-25新浪科技讯14:33
5月19日晚间消息,据香港联交所公告披露,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郭为作为主要股东的境外公司KIL,将以10.5亿港元价格购买联想控股海外全资附属公司南明有限公司(RLL)在神州数码中持有的9.80%的股权。神州数码称,这一交易已经完成相关审批。此次交易完成后,联想控股在神州数码中仍保留了5.52%的股份比例。
神州数码主席增持1亿股成最大股东2010.05.20新浪财经11:00
  新浪财经讯05月20日消息,神州数码现升4.68%报11.18港元。该公司公布,主席郭为按每股10.5港元,向另一股东南明有限公司购入1亿股神数股份,涉资10.5亿港元,令持股量增至18.56%,成为神州数码最大股东。交易后,南明的持股量则降至4.05%。

联想个人所得税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MSN中文网http://yuanruhui.spaces.live.com/敬请先点击个人资料的SkyDrive后点击联想神州数码公共文档再下载和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支付奖金。
联想高层薪金激增12倍,杨元庆去年(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工资2175万
据香港媒体《明报》报道,联想董事及高层薪金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大幅攀升,董事长杨元庆薪金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424万元(均为港元,下同)增至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2175万元,整体董事及最高薪人士的酬金,则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1270万元,升至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1.75亿元,激增12.8倍。
按照联想披露的年报,联想多位董事在期内都获大幅加薪,其中杨元庆的薪酬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424万元,增至2005至06年度的2175万元,增幅逾4倍,联想首席财务官马雪征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301万元,跳升至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961万元。
另外,联想前5名最高薪人士的酬金,也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580万元,增至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2853万元,而整体董事及最高薪人士的酬金,则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1270万元,增至去年度(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1.75亿元,激增12.8倍。去年底辞任的联想集团CEO沃德酬金为集团之冠,工作8个月酬金达到1.12亿元,沃德辞职后,联想集团从戴尔高薪挖过来的新任CEO阿梅里奥工作约3个月,薪酬已达到1883万元。
按照年报(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披露,联想集团期内增加了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数目及薪酬,人数由前年度(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的4名增至10名,而薪酬则由每名平均约200万元,增至约400万元,对于上述说法,联想集团相关人士拒绝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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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柳传志(现任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马雪征确实从“负债持股”捞到好处,成为了亿万富翁及富婆,那么应该让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联想裁员后节约的钱都进了杨元庆和马雪征等人的钱包了,“四金”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每月按照比例计提而不是一次性预先缴纳十几年的“四金”,应该让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税务局把案件转交公安和检察及法院办理,则最高可处以五倍罚金。
3、斯蒂芬沃德工作了8个月酬金达到1.12亿元和阿梅里奥年薪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是否已超过管理费用的董事会费或者计税工资的标准限额?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4、2007年7月,本人在北京市国税局网站“局长信箱”直接投放举报信,李颖嘉确认收到,北京市国税稽查局至今尚未回复。
根据本人所提供香港文件显示2005年4月30日,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与斯蒂芬沃德签订服务合约;2005年12月20日,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梅里奥签订服务合约;他们的薪金应该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的账务中有所反映。
5、从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杨元庆是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那么其实际年收入(包括股利和股息)究竟是多少?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6、从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柳传志实际年收入(包括股利和股息)究竟是多少?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7、从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曾茂朝实际年收入(包括股利和股息)究竟是多少?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8、从2004年4月至2006年12月,马雪征既是联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又是搜狐董事,也是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那么其实际年收入(包括股利和股息)究竟是多少?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违反联想天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9、因为“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即两家不同的公司,所以北京地税局应该分别计算和发放奖金。
10、“四金”是指养老保险8%金,医疗保险2%金,失业保险1%金,住房公积7%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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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联想”和“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775000元即RMB697500元+HK$708000元即RMB637200元)=HK$1483000元即RMB13347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123583元=RMB1112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4316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1792元
请问曾茂朝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联想”和“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1179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1117000元=RMB10053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93083元=RMB837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RMB16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2495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69940元
请问曾茂朝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69940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文件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神州数码”曾茂朝年薪为HK$997000元=RMB8973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83083元=RMB747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RMB1600元,曾茂朝已达到退休年龄,没有扣除“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9236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3124元
请问曾茂朝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神州数码”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3124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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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柳传志年薪为HK$4135000元=RMB37215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344583元=RMB3101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8701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84412元
请问柳传志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8441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柳传志年薪为HK$416000元=RMB3744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34666元=RMB3120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4621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5452元
请问柳传志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545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柳传志年薪为US$598000=HK$46****400元=RMB419796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US$49833=HK$388700元=RMB34983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2992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6928元
请问柳传志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6928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详细内容敬请阅读博客公社http://yuanruhui.bokee.com/博客中国http://yuanruhui.vip.bokee.com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杨元庆年薪为HK$4238000元=RMB38142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353166元=RMB31785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551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218612元
请问杨元庆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218612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杨元庆年薪为HK$21747000元=RMB195723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1812250元=RMB163102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85753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029036元
请问杨元庆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029036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杨元庆年薪为US$4163000=HK$32471400元=RMB2922426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US$346916=HK$2705950元=RMB243535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882551*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942959元
请问杨元庆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942959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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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马雪征年薪为HK$3014000元=RMB27126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251166元=RMB226050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8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67677*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812124元
请问马雪征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812124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马雪征年薪为HK$9613000元=RMB865170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HK$801083元=RMB72097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49944元*12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999328元
请问马雪征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999328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中国香港报表显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马雪征年薪为US$1667000=HK$13002600元=RMB11702340元,平均每月收入为US$138916=HK$1083550元=RMB975195元(使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扣除了RMB1600元和“四金”)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43751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093759元
请问马雪征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内地所申报的每月收入是多少?总收入是多少?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香港报表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093759元-大陆内地所交个人所得税)=应补交个人所得税*5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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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行政执法不作为,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
1、2006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的齐先生回复:
税务稽查人员重点检查了杨元庆的账务,因为杨元庆不肯承认年薪为2175万元,所以查无问题。
2、2007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的齐先生和李先生及科长郭女士的答复有问题。
3、斯蒂芬沃德和阿梅里奥的薪金由“香港联想”支付,应该在香港或者美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管辖;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稽查局征收。
疑问:联想集团是在2005年5月才把总部搬迁往美国,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斯蒂芬沃德曾经在北京工作。
4、马雪征现在是中国香港人,不用缴纳大陆内地个人所得税,应该在香港申报纳税,并不属于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管辖。
疑问:马雪征究竟是什么时候成为香港人?如果她是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才取得香港永久合法居留权,才是香港人,那么她应该按照大陆内地个人所得税法补交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
5、稽查人员实际检查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在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4月1日为止的账务,他们实际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309380元,原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RMB9172040元,现已补交个人所得税RMB137340元,罚款RMB6万8千多元,合计RMB20多万元。
疑问(1)按照税务稽查人员的说法:实际检查期间为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4月1日为止
曾茂朝应交个人所得税(联想和神码RMB411792元+神码RMB269940元)=RMB681732元
柳传志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84412元+RMB55452元=RMB12398****元
杨元庆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218612元+RMB7029036元=RMB8247****8元
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69244元-原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RMB9172040元=应补交个人所得税997204元
三人合计应补交个人所得税RMB997204元-现已补交个人所得税RMB137340元=差额8598****元流失到哪里呢?
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69244元-检查报告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309380元=差额8598****元流失到哪里?
本人可得奖金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RMB997204元*5%至10%=RMB5万元至10万元
疑问(2)按照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为RMB17191143元
〈1〉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5年4月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03704元
“联想”和“神州数码”曾茂朝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4316元*3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2948元
柳传志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8701元*3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96103元
杨元庆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551元*3个月=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304653元
〈2〉2005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4月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354428元
“神州数码”曾茂朝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269940元
柳传志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55452元
杨元庆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029036元
〈3〉2006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133011元
“神州数码”曾茂朝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9236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3124元
杨元庆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882551*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7942959元
柳传志平均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12992元*9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016928元
6、因为联想集团在中国香港财政年度为每年4月1日开始至第二年3月31日为止,而在大陆内地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为止,所以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是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
疑问: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月缴纳(2006年才开始实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按月检查,所以不可能存在该时间性差异问题。
按照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为RMB17191143元
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191143元-原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RMB9172040元=应补交个人所得税8019103元
三人合计应补交个人所得税RMB8019103元-现已补交个人所得税RMB137340元=差额7881763元流失到哪里呢?
三人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RMB17191143元-检查报告应交个人所得税RMB9309380元=差额7881763元流失到哪里?
本人可得奖金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8019103元*5%至10%=10万元
7、2008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李先生再次答复:重新检查了账务,仍然只收取了20多万元
8、2008年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再次回复:已请示领导,重新核查此案。
9、2008年3月底,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再次答复:税务所正在进行人员调整,等确定所长领导后再次核查此案。
10、2008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答复已经结案,而科长郭女士则称正在协调核查。
11、2008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回复正在核查,并称马雪征已经不在“联想”工作。
疑问:根据“联想”2006至2007年报和2007至2008年报及2008至2009年报显示马雪征均有年薪,为什么要撒谎呢?
12、2008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科长郭女士再次答复也有错误。
因为香港报表中“长期激励及保留奖励”和“退休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及“其他福利”要等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行使权利后才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造成差额。
问题(1)报表中“退休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和“其他福利”即香港的强积金计划相当于内地的“四金”和企业年金,并且其金额已严重超标。而本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经按照标准扣除了“四金”。
问题(2)柳传志已达到退休年龄,根本不再需要退休金计划,真相是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的奖金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并没有申报纳税。
问题(3)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5]35号)的通知,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规定,享受股票期权有三个环节要缴个税: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买进、卖出(境外股票)和享受分红均需纳税。员工行权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本人所提供香港联交所文件显示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已经行使权利,曾经买进股票和卖出股票及享受分红,而且在香港联交所均有记录。
(1)根据2007年6月27日重选董事会文件显示:
杨元庆基本年薪为USD584503元,全年目标花红为USD974172元,全年长期股份激励奖励USD2171291元,合计USD3729966元=HKD29019135元=RMB26117222元,尚未计算“退休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和“其他福利如房屋津贴”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1408080股,购股权11250000股,长期激励计划24301351股,合计46959431股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568441股,购股权6120000股,长期激励计划7978619股,合计37667060股。
(2)2007年5月23日管理层及董事会组成变动公告显示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149975股,购股权6120000股,长期激励计划8397085股,合计37667060股。
(3)2006年10月19日批准董事服务合约显示:
杨元庆基本年薪为USD584503元=HKD4547433元,全年目标花红为USD974172元=HKD7579058元,全年长期股份激励奖励USD2171291元=HKD16892****4元,合计USD3729966元=HKD29019135元=RMB26117222元,尚未计算“退休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和“其他福利如房屋津贴”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0200000股,购股权11250000股,股份奖励9149141股,合计30599141股
马雪征基本年薪为USD328434元=HKD2555217元,全年目标花红为USD433533元=HKD3372887元,全年长期股份激励奖励USD800000元=HKD6224000元,合计USD1561967元=HKD12152104元=RMB10936893元,尚未计算“退休金计划
的雇主供款”和“其他福利如房屋津贴”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074000股,购股权6120000股,股份奖励2993200股,合计32187200股。
(4)2005年7月23日批准董事服务合约显示:
柳传志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6986000股,购股权5250000股,合计22236000股。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074000股,购股权6120000股,合计29194000股。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0200000股,购股权11250000股,合计21450000股
(5)2005年7月7日重选董事会文件显示:
柳传志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6986000股,购股权5250000股,合计22236000股。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074000股,购股权6120000股,合计29194000股。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0200000股,购股权11250000股,合计21450000股
(6)2005年4月30日董事变动文件显示:
柳传志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6986000股,购股权5250000股,合计22236000股。
(7)2004年12月31日联想收购IBM文件显示:
柳传志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6986000股,购股权5250000股,合计22236000股。
马雪征拥有投票权普通股23074000股,购股权6120000股,合计29194000股。
杨元庆拥有投票权普通股10200000股,购股权11250000股,合计21450000股
曾茂朝拥有投票权普通股8680000股,购股权1600000股,合计10280000股。
(8)2004年6月15日重选公司董事文件显示:
曾茂朝拥有投票权普通股8680000股,购股权1600000股,合计10280000股。
详情请阅读MSN中文网http://yuanruhui.spaces.live.com/blog/企业博客http://yuanruhui.blog.bokee.net
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号)
(一)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
(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有的劳动分红。
2、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3、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详情敬请阅读中国网http://yuanruhui.blog.china.com.cn专家博客http://blog.china.com.cn/sp1/yuanruhui/
13、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8年8月,杨元庆回到北京办理奥运会事项。
14、2008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仍然坚持原来的查处结果,也不肯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
15、2008年9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李先生回复已经结案,还是原来的查处结果,还是没让本人听取最新的检查报告,愿意支付奖金人民币1030元几角几分钱。
16、2008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答复该案引起领导重视,重新核查此案。
17、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举报中心郭科长和李先生回复是仍然坚持原来第一次查处结果,查无问题,已经结案。本人现郑重声明拒绝领取那奖金人民币1030元几角几分钱(连来回的交通费也不够)并继续向全国各地新闻媒介披露事实真相。
18、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负责稽查业务的前任局长熊某和检查科长张某已经被检察院捉拿归案后由法院定罪判刑。
19、根据传媒公开报道2009年5月28日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柳传志和董事长杨元庆回到北京参加总裁刘军与名模姜培琳的婚礼。
20、本人现在怀疑“联想”涉嫌行贿,使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内部有人涉嫌贪污受贿后渎职舞弊,既利用举报材料趁机捞取好处后包庇“联想”(在查处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还有马雪征等人偷税、漏税问题后,利用时间性差异,将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在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所交个人所得税来掩盖曾茂朝和柳传志及杨元庆等人在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的偷税、漏税金额,如此类推,直到那几个人死掉不用交税为止)事后千方百计掩盖此事,又利用本人在报表上的签名,克扣吃掉本人的大部分奖金,只给零星奖金利用交差或者利用小数点作弊后交差。
21、本人现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立刻发放联想个人所得税案件的奖金十万元。因为本人是2006年9月开始在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直接投放举报信,而且检查报告和开出税票的期间是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所以应该按照2006年度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22、另外本人认为2008年4月1日是杨元庆和马雪征申报缴纳2007年1月至12月期间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期,北京市海淀区地税稽查局根据本人提供的2006年10月19日的批准董事服务合约确定杨元庆的2007年薪为HK$29019135元和马雪征的2007年薪为HK$12152104元,收取了杨元庆和马雪征2007年的个人所得税,那就应该支付奖金。
23、本人就算把那些补充证据材料全部烧掉,也不会再便宜税务稽查局内某些为人民币服务的贪官污吏啦,那些腐败分子只会利用本人的举报材料收税(至于其税款是否真正入库则不得而知,可能被私吞了)后克扣吃掉本人的奖金或者为了包庇曾茂朝和柳传志与杨元庆及马雪征而赖账不给奖金。
24、杨元庆抛售联想股票套现 3082万港元                原创2010一03一18,13:13:45,东方早报记者,周玲
从 3月9日起的三天内,联想集团(00992.HK)CEO杨元庆以及联想另一高管非执行董事马雪征多次抛售个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其中杨元庆套现了约 3082万港元,马雪征也获利300多万港元。联想集团昨天表示,高管此举是个人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本身。
香港联交所资料显示,3月9日杨元庆以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认购271.6万股。当天,以5.344港元的价格抛售321.8万股。3月 10日,杨元庆以5.40港元的价格售出150万股,11日又以5.52港元的价格售出100万股。三次抛股后,杨元庆所持联想股份从0.96%将至 0.9%。
联想非执董马雪征亦于3月9一10日,在场外以每股2.245港元及3.474港元,行使联想147.4万股购股权后,随即于当日在场内以每股 5.3港元及5.371港元减持相同股数,两次交易获利约310万元,所持股份由0.38%降至0.37%。
不过行业分析师也表示,高管选择此时套现是因联想集团股票达到一个阶段性高点,是一种私人理财行为。联想集团股价今年以来持续攀升,从1月初的 4.5港元上涨到了目前的5.5港元左右。虽然离2005年下半年的7港元高位还有距离,但是分析师也认为联想集团股票已经达到阶段性的高位,短期内再上升的可能性不大。从股票买卖来说,目前是****的好时机。
25、杨元庆抛联想股票,去留又惹悬念 2010年03月18日20:31 【作者:郭祎 来源:新浪】(责任编辑:周志远)
比特网(ChinaByte)3月18日消息日前,香港证券交易所文件显示,联想CEO杨元庆上周连续3天抛售公司股份,套现约3082万港元。
文件显示,杨元庆3月9日以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认购271.6万股。当天,以5.344港元的价格抛售321.8万股。10日,杨元庆以5.40港元的价格售出150万股,11日又以5.52港元的价格售出100万股。三次抛股后,杨元庆所持联想股份从0.96%将至0.9%。
26、联想董事****170万股公司股票 2010年03月22日20:22 【作者:谷龙 来源:比特网】(责任编辑:彭立睿)
3月22日晚间消息,联想集团(00992.HK)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于今日****170万股股票。按照每股4.072港元的价格计算,合计套现约692万港元。4.072港元的价格较联想上周五5.47港元的收盘价溢价25.56%。
近期联想高管套现频频,联想CEO杨元庆和非执行董事马雪征多次减持股份,合计套现约5390万港元。于是,关于杨元庆退出联想的猜测再起。
一年多前,受经济大环境影响,联想遭遇滑铁卢,交出了自2005年联想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3年以来最差的一份财报。媒体亦有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杨元庆受业绩影响将离职的报道。其时,另有接近杨元庆的消息人士透露,近年来,杨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多有不佳,常常把自己一个人关进硕大的办公室,一呆就是一天。但几天之后,联想集团发布一则40多字的澄清公告,称杨元庆离职的消息,属不实报道。2009年2月,面对联想集团在IT制造业上的利润下滑和海外市场上的困局,柳传志临危复出。柳传志复出后再任董事局主席,杨元庆改任CEO一职,联想集团重现“杨柳配”格局。
补充证据材料已传送至赛迪网http://yuanruhui.blog.ccidnet.com博客http://mryuanruhui.blog.ccidnet.com敬请自行下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个人。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二款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三款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该规定执行。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一款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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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企业年金计划落户联想职工养老金可涨两倍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2006 年7 月10 日
7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份企业年金计划落户联想,按照该计划,联想员工的养老金将会涨2倍!而今年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也向全市推行企业年金,不过目前全市参加的企业仅10家左右。好事缘何多磨?专家认为与税收等优惠政策尚未到位有关。企业年金让员工退休后“双薪”专家建议,企业年金对职工缴纳部分的优惠应更清晰。
一、成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中大君融理财中心副主任毛丹平对记者表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应由三个支柱构成:
第一,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是由企业自愿发起,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企业年金);
第三,是以个人储蓄为主的个人养老保障,如商业保险、个人工资存款。
不过,从目前来看,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不乐观。据了解,我国由政府财政支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着严重资金缺口和压力,急需建立私人养老保障机制作为补充。
二、跳槽后仍可享投资收益
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一些大企业开始尝试将企业年金作为员工的薪酬福利计划之一。
根据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设定诸如缴费比例,理财产品选择等参数。方案审批通过后,企业年金将为员工的退休生活增加一笔不菲的收入。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首家试点银行——招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年金还有一个好处是:如果员工跳槽,新进入的企业也建立了企业年金,他可以办理转移;如果没有建立,该员工可继续放在原账户中,和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享受投资收益。因为投资管理人对应的是整个企业的大账户,所以离职员工不需要缴纳投资管理费用,只是承担账户管理人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相对投资收益微乎其微。
三、根据广州市有关政策,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也可随合同转移。广州仅10企业初尝年金
今年初,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向全市推行企业年金,作为今年一个重点工作。
据了解,广州目前企业年金推广情况仍显缓慢,参加企业仅10家左右。按照规定,企业可从工资总额中拿出4%作为企业年金,用作养老保险的补充,并且这笔资金为税前列支。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四、专家建议 还需税收优惠政策到位
据专家介绍,在国外,企业年金之所以能成为稳固的职工退休金第二支柱,避税是直接驱动器。但是,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仍存空白,目前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目前,广州、上海、北京等22个省、市、区已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5%.
不过,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则认为,地方政策中的工资总额是个笼统的概念,在具体操作时较模糊,而且仅局限于企业缴费层面,关于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税惠,以及居民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尚缺少明确的规定。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杨学连也曾对记者表示,企业顾及利润,在无优惠的政策出台前,自然不会对补充养老保险那么积极;另外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部分也没有免税,运作收益还需要缴纳利息税。这让本来是件好事的企业年金在目前看来还是“水中泡影”,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五、关注焦点 年金会否给员工造成负担?
员工每月按8%缴纳社保,之后还要缴纳企业年金,负担是否过大?太平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指出,其实员工缴纳的基数、比例都不高,不会给员工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相反通过企业年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才能全面构筑现代人的养老“铁三角”。
据悉,目前对于企业和职工的缴纳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时下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了各自出资1比1的方式。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企业年金的费用上,企业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个人两者的总和不得超过六分之一。
该人士还指出,根据测算,如果通过社保获得的每月收入能达到你退休前月收入的50%,而企业年金又能弥补20%,那么个人就无须弥补商业保险。不过疾病、意外等风险却无法通过企业年金弥补,因此员工可根据需要补充商业保险。
六、年金个案:个人每月缴100元30年工龄可多拿十几万
以联想企业年金计划为例,联想集团出资金额与员工出资金额的比例为1比1.据测算,一个加入年金计划后在联想工作30年的员工,若退休前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则退休后获得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联想企业年金的养老金收入之和约为4000元/月,基本上能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不参加,则只能获得1300多元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某大型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总监黄小姐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位员工去年一年的工资总额是72000元,现在每月从工资中划出100元存到其个人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同时企业为他存300元(缴费比例为1比3)。如果不计年收益,不计工资涨幅,那么30年后,这位员工退休,一次性可拿到100(元)×12(月)×30(年)+300(元)×12(月)×30(年)=144000元。
事实上,企业年金是按照前一年平均工资比例划走的,工资随着职工工龄、级别等每年上涨,年金缴存也会上涨;另外企业年金以信托的形式进行市场化管理。投资管理人会根据企业的特征为企业设计年金投资方案,比如稳定收益债券型年金产品等。这无疑会让职工的企业年金逐年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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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涉嫌利用企业团体年金逃税
投保退保戏法频频上演团体年金险成为企业避税通道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旭芬
上海报道企业团体年金保险是一种补充养老计划,是由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障之外通过保险的方式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保障计划。它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给员工一份实实在在的保障。国家也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如规定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时,工资总额4%以下部分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但这份员工保障计划,正在沦为一些企业逃避税负的手段。
一、销售代表面授机宜
“我从你们网站上看到一款团体年金保险正在热卖,你能不能给我介绍一下具体的情况?”“哦,您还是过来跟我们面谈比较好,很多内容电话里谈不清楚,比如说它的避税功能―――”,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代表欲言又止。
30分钟以后,记者以客户身份来到该保险公司上海市市西支公司,五星级销售代表于力热情地接待了他眼中的“团单客户”。
“你在电话里提过的避税是怎么回事?”记者追问。
“这叫合理避税”。于力打开了话匣子,记者从他的话中窥出了几种利用团体年金险避税的情形:
1、 私设小金库
国家出台了相关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发展员工福利计划,如规定企业购买企业年金保险时,工资总额4%以下部分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现实中一些企业甚至超出4%额度购买团体年金保险,税务机关若提出疑问,企业就以这笔钱并没有发到员工手里为由,拒绝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两年内按兵不动,之后再退保将钱款转移到私自设立的小金库,成功躲过税务机关查账。还有很多纳税大户与税务部门颇有默契,在完成税务部门分派的任务之上,再缴一部分税,完全可以得到税务部门的谅解和默认操作以后的事情。
具体怎样操作呢?于力老道地给记者出起了主意,“投保团体年金保险,企业只要提供给我们一份投保员工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我们给您做一张总保单,提供一个共通的公共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钱款可以在两个账户间自由流动。如果员工对团体年金保险不知情的话,企业就可以把员工账户里的钱调回公共账户,退保后钱款就可以悄悄地重新流回企业账户上,这种现象挺普遍的,日后,企业会从账户里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发给职工的奖金,另外资金的去向就不得而知了。退保只要承担1%~5%的保险手续费和管理费用,如果三年以后退保,手续费就几乎为零了,相较20%的个人所得税率,你说会怎样?”于力眨了眨眼。
“企业一般选择团体年金保险,作为留住员工的一种手段,很多企业内部决定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能享受企业年金,对员工构成某种程度的牵制。”
2、 多渠道收入来源者逃避个税
记者注意到,于力的桌子上横七竖八地摆放着很多身份证的复印件,更奇的是,于力正在做一个70岁以上老年人的团体年金计划。“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是几乎没有险种可以投保的吗?”记者疑惑。“看!”于力说着,拿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给记者看,“身份证改过了,你发现了吗?这个人是1926年生的,超过了70岁,但这份复印件上他的出生日期改成了1936年,这样就完全可以投保团体年金险了。这部分老年人多是政府和高校退下来的,退休后闲不住又在外面公司做顾问赚取顾问费,他们也寻求保险手段规避这部分收入的所得税。
二、团体年金险何以成为企业倚重的避税工具?
记者从平安团险销售部得到消息,团体年金保险真正坚持到员工退休年龄才领取的情况很少,多数企业都在之前退保了,令人们生出不少联想。
“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利用团单操作避税,而不是个人保险产品呢?”
“其一,个人养老保险和团体年金险的现金价值是不一样的。个人保险是综合性的,客户购买100元的个人保险,其中20元是保障,客户不出事故是要被收掉的,其余80元才是年金,在此基础上享有固定收益加分红,这部分是现金价值。而100元的团单,暂时忽略手续费和管理费,现金价值就是100元,功能比较单一。”
“其二是因为成本。同是一单生意,操作起来费事儿是一样的,手续费管理费同样要扣除。如果个人退保,他的损失可能超过50%,超出个人所得税1倍半,哪个客户肯?一单团体年金险胜过几十单个人保单,企业、员工、保险公司三方都便利。”
三、企业与保险公司联袂玩戏法
在推介团体年金险的时候,有意无意以合理避税做饵,成为保险代理人通用的一种做法。据记者了解,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等是上海市场上做团体年金险规模最大的三家公司,他们的保险代理人在销售时都会抛出避税的杀手锏吸引团单客户。中国人寿一位姓陈的业务经理认为,企业在逃税问题上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反正成本不高,何妨一试?成功了以后可以就此操作,受益无穷,即使被税务机关查出来,补齐税款就可以了。”
在与保险公司的接触中,记者发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多拒绝在电话中谈论避税环节,一旦团体年金保险的话题从员工福利转到避税上来,代理人往往让客户再考虑一下,如有兴趣则安排与客户碰头当面商谈相关事宜,而后一番面授机宜总是免不了的。
“很多客户不知道保险避税的手段,当然这种微妙的事情我们也不可能大肆宣扬,只能通过对接触到的客户进行强力推荐以及客户转介绍来推广,客户确实有对这一产品的需求,我们针对每一个企业做一个专门的解决方案,慕名而来的客户越来越多,我们也在挑选企业,并不是什么样的企业我们都为之做避税方案的。”于力颇自得意。
四、潜力巨大的年金市场何去何从
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团险销售中心的周连成总经理介绍,社保、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是员工养老计划的三个组成部分。在企业办社会的计划经济时代,社保资金最高曾达到83%(保险术语称之为替代率),后来降至目前的58%左右。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20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突破16%以上,届时对养老金的需求将是目前的10倍以上,资金缺口日益扩大,社保的替代率呈下降趋势已成定局,因此,必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逐步减轻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负担。欧美等地的经验是,一般员工的福利费开支占工资总额的1/3以上,平均每个雇员超过1.4万美元,企业年金由于在税收入方面有优惠,投保养老保险,不仅为未来理财,而且购买保险的同时就节省了应纳税款,对企业和个人吸引力非常大。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企业年金保险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预计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将达到每年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在中国首届企业年金与保险发展论坛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险业要担当企业年金的中坚。越来越多企业介入年金保险市场,联想集团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署年金保险协议,我们丝毫不怀疑他们对员工福利的投入和关心,但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团体年金保险已经成为发展最快的险种之一,但另一方面,它的退保率也是非常高的。这让我们忍不住联想到企业避税这样一件不太光彩的事情。
利用团体年金保险避税的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如若不然,愈益庞大的企业年金市场将沦为企业逃税的温床,白白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规模流失,为数众多的企业员工也根本享受不到退休后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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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阿美2006年09月04日
据媒体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联想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这标志着全国首个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册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正式成立。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也称职工的“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企业年金的费用上,企业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员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个人两者的总和不得超过1/6。
但在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比例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试点地区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第二条规定,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另外,对于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明确了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也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可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与会计处理基本是一致的。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国家目前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也即企业年金,除上述企业年金的扣除政策外,对基本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而对商业养老保险,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还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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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涉嫌逃税
数万中国企业涌入避税天堂,逃税数百亿美元    来源2004年04月11日新京报
  “一个星期前,毛里求斯到中国招商,开展离岸注册公司业务,费用比英属维尔京群岛低。”梅新育笑言,毛里求斯开始“创牌”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或许将是毛里求斯学习的榜样,作离岸金融中心———一些企业避税的天堂、资本运作的中转站。
  目前,我国对离岸金融中心投资这一领域的研究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商务部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是该研究领域的专家,他对该问题关注和研究已经长达两年之久。英属维尔京群岛,一个拥有几万人口、占地仅154平方公里的加勒比海小岛,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据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组织统计,2001年末,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国家商业公司总数就已经超过47万家,其中仅2001年一年就新注册5万多家,金融和商业服务创造了该岛2001年GDP的49.6%。另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全球注册的离岸公司有70多万家企业,其中50多万家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注册业务已经成为该岛的两项支柱产业之一。
一、离岸中心吸引中国企业
  像维尔京群岛这样的离岸金融中心,与中国企业的联系正日益紧密。目前,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中国离岸公司已经数以万计。
  据记者掌握的资料,知名企业如神州数码的名义外方投资者,其注册地都在海外离岸中心。据2002年第7期《新财经》杂志的调查,有10****1家注册在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的企业与中国相关,这些地区平均每天都会注册一家中国概念公司。
  巴拿马摩根&摩根集团亚洲公司北京代表处商务顾问张汝涛对记者说:“我们公司总部成立于1923年,在中国,我们1998年开始开展离岸公司的代理注册业务,2002年以后我们明显感到了这块业务的增长十分迅速。”
  近年来,离岸金融中心投资迅速增长成为我国资本内流中的突出现象。目前能够获得的公开的统计数据最早在1993年: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在内的离岸金融中心在当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中只占0.17%。到2002年,所有自由港合计在中国内地投资占当年实际利用总额的14.11%。
  梅新育指出,宽松法律环境以及对公司业务高度保密,使离岸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当地法院甚至屡次阻止银行向外国法院、政府提供客户资料,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良好的隐蔽条件。
  同时,离岸公司的税负极为轻薄,而且很多离岸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此外,注册程序的便利和较低的维持成本也是刺激企业相继涌入的重要原因。
  据商务部网的信息,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经成为按照实际投资金额排行的我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地。
  除英属维尔京群岛外,加勒比海的其他地区,如百慕大、开曼、巴巴多斯、巴哈马等,也已经成为发展十分迅速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
二、避税的天堂
  “一是避税,二是资本运作,为海外上市做准备。”张汝涛直言不讳地指出,去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类似的离岸地注册,主要目的有两个。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享受这些保密规定:无需出示经过审计的账目报表,允许发行不记名股票,不必向公司登记负责人透露董事名字,不必登记股东信息等。
  税收方面,非居民只需就来自维尔京群岛的收入纳税,没有资本利得税,注册公司享受包括预提税在内税收豁免。
  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离岸公司和维持成本较其他离岸地高一些,最低注册费为750美元。“但是,750美元远远无法和这些企业每年通过离岸地逃掉的税相比。”梅新育表示。
  最夸张的例子莫过于传媒大亨莫多克掌控的新闻集团的避税操作。1990年,新闻集团在世界拥有24家出版公司,其中最大的一家是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当年,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9%,新闻集团仅在百慕大注册的出版公司该年的盈利是22.7亿澳元,但是令人瞠目的是,新闻集团该年上缴的税额仅仅是1.76美分!
  从这以后,西方国家在反避税上加强了管理,嚣张的避税势头得到控制。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对此管理并不严格。一些专家认为,我国在招商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外商的避税行为。
三、转移定价是避税操作的一个最普遍的手法。
  梅新育举出一个很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集成电路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在维尔京群岛这册的中介贸易公司;然后,再以适宜维尔京群岛当地价格水平的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美国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梅新育同时指出,国际知名公司运用转移定价的少一些,小公司很普遍,因为这样惯常的手法,大公司如果加以运用将受到社会极大的关注。
  逃税的数额像滚雪球似的一天天在膨胀,精确的数字却永远是外界无法获知的谜。“最最保守的估计,几百亿美元肯定有的。内地的几十万家外企,账面亏损率在60%以上,但却不停地追加投资。他们通过离岸中心,把在内地获得的利润通过离岸中心转移到海外。”梅新育表示。
四、资本运作中转站
  “海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凡是爆出造假丑闻的,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在离岸地注册的公司。”梅新育说。
  由于到离岸地注册的公司,多数都会进行一些内幕操作,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内幕交易的爆出无疑会使其遭受毁灭性打击,所以幕后交易的挖掘难上加难。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了解注册地对于资本运作的魔力。
  由于海外注册的公司不能在我国A股市场上市,所以我们不妨对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进行考察。
  截至去年9月,根据目前可以获得的数据,香港上市的1019家上市公司中,在开曼和百慕大注册的达731家,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71.7%;全部在中国内地、香港以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市值占香港股市市值总额的50.3%。其中除了4家公司以外,都是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
  对于在离岸地注册的公司,梅新育和张汝涛均表示,在中国,这些公司并未呈现出行业特点。但梅新育表示,有一点比较突出的是,IT公司到离岸地注册的比率非常高,而他们考虑的几乎全是为海外上市做好准备。高风险企业更需要便捷畅通的融资渠道,在国内注册的公司到海外上市,证监会的审批将非常严格,手续也非常复杂。而如果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则便利了很多。
五、与港台的联系紧密
  根据账面统计,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为香港重要外资来源地。至2001年底,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在香港投资存量市值排名依次为:第二、第三、第六。
  梅新育认为,在所有与中国(包括内地、香港特区和台湾省)有资本交易的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中,英属维尔京群岛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维尔京群岛是第一批将香港和远东其他地区的国际商业公司作为市场目标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同时由于原来与香港同属英国直辖殖民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定期派遣代表赴香港从事宣传推广工作。
  截至2003年初,香港约30%的红筹上市公司注册在百慕大、开曼,其中不乏神州数码等内地知名企业。梅新育指出,由于海外内地企业通过离岸公司在香港股市购买壳公司的交易十分频繁,因此目前还难以做出全面的统计。
而在内地投资的台资企业也非常普遍的在离岸地注册。梅新育指出,主要目的是规避来源地的限制。李登辉上台后,支持台商企业到拉美投资,对其在内地投资非常限制。但拉美的政治经济形势波动很大,台商又十分看好内地的市场,所以台商通过绕道离岸公司,隐瞒掉真实身份,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对内地进行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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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至少72个避税港,中国每年税收损失300个亿,各国富豪藏富海外,全球税收年损失2550亿美元。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2005年3月29日  吴婧
  权威国际组织“税收正义网”3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为了逃税,全球超级巨富们转移到国外的资产高达11.5万亿美元。这个调查结果令人吃惊,因为这些财富的总和甚至超过英国国内生产总值10倍之多。
  国际税收权威机构“税收正义”的最新报告称,全球顶级富豪当前已将11.5万亿美元资产转移至海外的避税港,相当于中国去年全年GDP。
  这项研究结果是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美林银行和麦肯锡咨询公司三家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出的。
  将资产转移到避税港,从法律上看并不违法。世界顶级富豪如传媒巨头默多克、印度钢铁大亨米塔尔、利乐包装老板劳辛等等,都不约而同地将资产投放在海外避税“天堂”。英国《星期日观察家报》发布“税收正义”的报告指出,这些富豪每年可以从避税资产中获利8600亿美元;而与此同时,全球各地的税务部门合计,每年至少有2550亿美元的税收流失,各国政府似乎“没有能力”去阻止他们的合理避税。
  然而,这11.5万亿美元资产转移并不包括各类大小跨国企业在避税港的注资。上周末经合组织再次强调,海外避税这一问题日益严重,它不仅让富裕国家头疼,也困扰着欠发达国家。
  据悉,流失的11.5万亿不包括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偷逃掉的税收。世界经合组织表示,国际逃税行为日益猖獗,不但影响到富裕的国家,也使一些中等收入国家苦不堪言。
  记者从英国税收专家理查德·墨菲今年向比利时议会全球化特别委员会宣读的一项研究报告中了解到,据其估算,全球现有至少72个避税港,全球贸易额约有一半经由避税港完成;避税港账户上已有数万亿美元属于资本“外逃”,每年还有6000亿美元的新增,大多来自发展中国家。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仅在华外企的避税行为一项,致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30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利用避税港注资就是一大手段。据了解,海外避税港是离岸金融中心的一部分,内地知名企业如神州数码等也已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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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涉嫌逃避税收
避税与反避税,国内避税行为不容忽视,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英属维京群岛是“避税天堂”的一个代表。虽然只有153平方公里的面积,却汇集了近40万家公司在此注册。按照维京群岛的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通过一家政府许可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1700美元的服务费,并通过该中介机构向当地政府缴纳500美元的服务费,再在当地的外资银行开设一个美元账户,就能通过该中介机构拿到公司注册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到手,该公司经营任何业务就都与当地政府无关了,而且当地政府也不要求公司在当地设立任何办事机构,不需要企业年检、财务审计。可以说除了在那里挂个名,这个公司即便是去倒卖文物、偷运军火,当地政府也照样不闻不问。
  目前,在维京群岛上注册的公司有两大类:一类是按1885年法律注册登记的居民公司,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合理合法经营。另一类公司,就是在1984年当地颁布《国际商务公司法》后建立的所谓的“离岸公司”。按该法令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以离岸公司形式在岛上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的国际商务公司办公地点和代理商应该名义上设立在岛上。公司不需要设立庞大的业务班子,只要业主或经理一个人挂名即可,纯粹是一个“信箱公司”。于是,很多国家的企业都来到这个被称作“避税天堂”的小岛安家,以每月200家的速度递增。目前,在香港上市的60多家内地上市公司中,有20多家是在“避税天堂”注册的,如神州数码(0861.HK)注册地是百慕大。
  在英属维京群岛这块面积仅有153平方公里、居住人口仅有1.9万的弹丸之地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在这里注册的公司中约1万多家与中国有关,而在这1万家里又有一部分是中国人注册的。之所以有许多公司愿意到一个自然资源匮乏的小岛上注册,是因为这里是世界上著名的“避税天堂”。
  外企获利,内企心痒
  外资企业通过种种巧妙的避税手段,狠狠地大赚了一笔,这让土生土长的国内企业有些眼红,仿佛老子的遗产都让养子继承了,而基因完全一样的亲儿子却费力不讨好。
  国家税收政策给外企提供的种种优惠,已经让国内的企业无形中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削弱了竞争力,现在外企再利用避税手段额外捞取实惠,那是稳赚不赔的买卖,这样的好事,令很多国内企业纷纷效仿。尽管不能把国内企业避税的“责任”归结于外企,但外企在拥有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前提下,还大肆避税让国内企业倍感压力。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现在“合法避税”课程在民间十分受欢迎,任职于上海某知名IT企业的财务总监陶先生刚刚结束一期培训班课程,课程正是“合法避税”,开课方是沪上一家知名的税务咨询公司。陶先生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听课者大多是公司的总经理、财务经理,不过也有普通的财务人员。记者咨询了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得知类似的培训讲座,每人要800元~1000元/场,场场爆满。而最受学员欢迎的讲师是那些既有充分实战经验,又深谙国内税法制度的人,这些人多是外企财务主管出身,授课价格也更高。陶先生同时表示,课程价格不重要,关键是学到的东西回去后很快能派上用场。
  另据介绍,现在很多公司还找财务代理公司做避税,而这些代理公司大多由从外企财务部门跳槽出来的资深财务人员开办,他们直接把外企实用的避税方法带了出来。其重要的客户群就是国内的内资企业。
  而在避税港注册公司成为内资企业运用得比较成熟的避税方法之一。据《北京现代商报》报道,目前在海外避税港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内地知名企业已经有很多,如神州数码等。而实际上,在避税港的公司可能只是只有一间办公室的“皮包公司”而已。
  “两税合一”的提议早已经提出,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落地。今年6月1日,在北京举行的财政部税政工作会议上,会者充分研讨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其中包括两税合并之后的法定税率,以及是否对外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过渡期等。据与会专家介绍,税法已经进入技术处理阶段,实际出台时间有可能在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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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天堂的好日子还有多久    文章来源2005-8-10中国税务网或者中国经济周刊
  很多岛国都被称为避税天堂,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公司都在这里注册。但这些“天堂”大多面临着“好景不长”的命运。这些岛国在方便避税方面有什么共同特征?又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好景不长”?
  屈指数来,开曼、百慕大、马绍尔、塞舍尔、巴拿马……全球有大约30多个避税地。他们之所以能成为全球众多公司的注册点,主要在于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稳定,法律制度健全;无需缴纳当地税赋,注册时缴纳一笔注册费之后每年交纳一定的年费即可;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资产转让等重组、并购等资本运作都十分简便。
  配套的金融服务和宽松的税收环境让它们成为“避税天堂”,但也成为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反避税的主要对象。
一、避税天堂的快乐
  英属维京群岛是“避税天堂”的一个代表。虽然只有153平方公里的面积,却汇集了近40万家公司在此注册。按照维京群岛的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只要通过一家政府许可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1700美元的服务费,并通过该中介机构向当地政府缴纳500美元的服务费,再在当地的外资银行开设一个美元账户,就能通过该中介机构拿到公司注册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一到手,该公司经营任何业务就都与当地政府无关了,而且当地政府也不要求公司在当地设立任何办事机构,不需要企业年检、财务审计。可以说除了在那里挂个名,这个公司即便是去倒卖文物、偷运军火,当地政府也照样不闻不问。
  目前,在维京群岛上注册的公司有两大类:一类是按1885年法律注册登记的居民公司,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合理合法经营。另一类公司,就是在1984年当地颁布《国际商务公司法》后建立的所谓的“离岸公司”。按该法令的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以离岸公司形式在岛上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的国际商务公司办公地点和代理商应该名义上设立在岛上。公司不需要设立庞大的业务班子,只要业主或经理一个人挂名即可,纯粹是一个“信箱公司”。于是,很多国家的企业都来到这个被称作“避税天堂”的小岛安家,以每月200家的速度递增。目前,在香港上市的60多家内地上市公司中,有20多家是在“避税天堂”注册的,如神州数码(0861.HK)注册地是百慕大。
二、涉及洗钱避税
  由于没有外汇管制、保密程度高、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避税天堂”也成为国际洗钱活动最猖獗的地方,一度被指责成为国际犯罪分子洗钱的庇护所。它们正被“好景不长”的传闻困扰着。
  2003年12月1日,英国对其属地开曼群岛发布了最后通牒,要求开曼遵守欧盟在2004年元旦生效的欧盟新《储蓄税收法》。这项新法律旨在打破银行账户保密制度,直接的矛头是指向瑞士,而开曼也被这支矛顺带刺中。
  事实上,抛开洗钱这种刑事犯罪不说,通过离岸公司逃税也一直被各国所诟病。虽然有传统的中美洲加勒比海《国际商业公司法》这部国际法作为支撑,企业合理避税也情有可原,但由于这些避税地通常不与其他国家签订双重税收协定,导致很多国家资金外流和税收损失。
  各国对避税地的认知也不尽相同,美国税务手册列举了30个避税地、德国列举了34个避税地、日本列举了39个、法国列举了47个。2000年6月,联合国经合组织公布了“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进程”报告,列举了35个国家和地区为避税地,并提出了认定避税地的标准:对金融或其他服务所得不实行所得税或只有名义上的所得税,或将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不能有效进行情报交换;缺乏透明度,如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不公平;有利于外国实体建立没有实质内容的经济活动组织。
  2003年,维京群岛迫于国际压力已经修改了《国际商业公司法》。一是取消股票无记名制度;二是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账户涉嫌洗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但专业人士分析说,这不过是迫于压力而摆出的一种姿态罢了,修改之处也十分高明:企业只需要改为发行记名股票就可以绕过托管规定,至于账户的信息公开是有条件的,而且由于司法效力的问题,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这种概率极低。
  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在2000年报告中提出的35个避税地的有害税收竞争已下了最后通牒:给上述避税地12个月的时间,让其决定是否与该组织合作,并在2005年底之前取消有害税收制度。如果不与该组织合作,它们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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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涉嫌避税
避税天堂开曼群岛遭遇打击,中国受到双重影响,中国企业喜忧参半
中国经营报2003年12月22日 特约撰稿作者: 郭宏宇  责任编辑:李用
  2003年12月1日,英国向英属开曼群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放弃反对执行欧盟储蓄规定指令的立场,以配合明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储蓄税收法,由此揭开了欧盟打击海外避税的序幕。
一、税收特赦“双管齐下”欧盟力求资金回流
  2002年1月21日,欧盟通过了新的“储蓄税收法”,目的是清除银行保密制度,保证欧洲各国政府能从自己公民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入中获得相应的税收。早在1989年,欧盟就已经开始对各国利息税制进行协调,意欲实现各国银行间的信息交换,使得存款人母国政府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利息收入,并依此征收利息税。
  欧盟最初设计是想促使瑞士放弃存款保密原则。然而由于瑞士掌握着1/3全球私人储蓄,这些存款又主要是受瑞士的中立国地位与存款保密原则所吸引。放弃保密原则,必然对瑞士银行业造成沉重打击。因此,双方分歧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欧盟另一“招数”便是主要国家对回流资金采取宽大处理态度。早在今年2月3日欧盟就通过了制止资金外流草案。该草案规定,从2004年起,除卢森堡、比利时和奥地利之外的欧盟成员国都必须采用银行信息交换机制,以使存款人居住国政府了解本国居民在海外的存款利息收入,并对此征税。作为回应,2月19日,德国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新的税收赦免草案,规定从7月1日开始,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的德国逃税者只要补缴25%的利息税,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黑钱”转回德国境内而不受任何惩罚。奥地利、意大利和西班牙也都推行了税收赦免措施。
  新法案的执行,对欧盟内避税地区的银行业与中介行业是一个巨大打击。而欧盟外的主要避税地区则是大的受益者。大量的国际资本将流向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哈马、百慕大等地区。
  欧盟新的税收储蓄法案的重要影响,还体现在对跨国投资的抑制上。各国为避免税收的流失,对本国公民的国外收入与外国公民的本国收入征税,给投资者带来双重的税收负担。避税地区的存在,为跨国投资者避免双重征税提供了良好的避税条件,促进了国际资本流动。欧盟税收法案的实施,增加了跨国投资者在避税地区的成本,降低了避税地区的吸引力,也降低了投资者跨国投资的动力。
二、影响外资流入我国对外投资喜忧参半
  欧盟新的税收储蓄法案,将给我国的对外经济带来一些冲击。新税收储蓄法案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卢森堡、奥地利和比利时,还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来自这些避税自由港的投资,在我国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从数量上来看,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自由港已成为仅次于亚洲、欧盟、北美的第四大外国资本来源地区。其中,来自维尔京群岛的资金在2002年达到61.5亿美元,列我国外资来源地第二位。来自开曼群岛的资金列我国外来资金的第八位。
  一些大型企业与这些避税自由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面临欧盟辖区内自由港不断上升的利息税率,这些公司不得不对各自的全球战略进行调整。
  无论这些公司的初始资金是来自国外还是国内,其投资战略的调整都会降低我国境内的投资需求,并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固然,外来投资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我国的投资环境,国际资本也可以以其他避税地区为中转站向我国投资。新税收法案的实施,最直接的反应只是减少这些地区吸引的资金,引起跨国资本的转移。
  短期内最可能的反应只能是一些跨国企业从原投资地逐步退出资金,而我国的外来资金有相当部分来自这些地区。所以,从短期来看,流入我国的净资金量会相应减少。
  欧盟新储蓄税收法案的实施,也会影响到我国的对外投资。我国的对外投资企业,多数为贸易加工型,产品也大多只能进入低端市场。在我国企业的全球投资战略中,成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如何合法节税,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成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战略中的首要问题。基于此,一些中国企业采取以自由港为中转站的投资方式,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如注册于开曼群岛神州数码等。
  欧盟的新储蓄税收法案,给这些企业带来了双重影响。第一重影响是,利息税所构成的企业成本。高额利息税将给在欧盟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带来高额的成本,使企业对外投资的盈利下降。加之我国企业的外汇融资能力一直偏低,企业的流动性更加难以保证,欧盟辖区内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经营、财务风险。
  第二重影响是回流资本的竞争。欧盟资本的回流,使得欧盟国家的国内资本数量增加,加剧了欧盟各国国内投资领域的竞争。而我国的企业,仍停留在规模较小、技术落后的阶段,成本是重要的竞争优势。欧盟资本的回流,使得欧盟各国国内利率下降,欧盟企业的资金成本也随之下降,因此,我国企业的成本优势将面临当地企业的有力挑战,盈利能力将有所下降。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多数签有投资的优惠协议,欧盟国家的企业一直是我国企业有力的竞争对手。欧盟资本的回流,使欧盟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为我国企业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这是可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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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天堂开曼岛保密制度风波调查,传闻言过其实2004年01月05日财经时报记者苏娜
  开曼作为离岸注册地的地位短期内仍难以撼动,跨国投行和专业注册代理公司并没有看空开曼
  时近2003年年底,远在中美洲加勒比海的一个弹丸之地——开曼群岛发生的一场不大不小的变故,正牵动着众多准备到香港资本市场上去淘金的内地企业的神经。
  被视为避税天堂,国际的著名离岸金融中心开曼(CAYMAN)群岛,正被“好景不长”的传闻困扰着——2003年12月1日,英国对其属地开曼群岛发布了最后通牒,要求开曼遵守欧盟在2004年元旦生效的欧盟新《储蓄税收法》。这项新法律旨在打破银行账户保密制度,直接的矛头是指向瑞士。瑞士以最严格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制度,吸纳了全世界富人的最大规模的存款。而开曼,也被这支矛顺带刺中。
  这个由三个小岛组成,位于古巴以南的加勒比海的英属殖民地,一直以来主要经营金融服务业务,并致力于拓展离岸业务。像世界所有的避税地一样,开曼岛土地狭小、自然资源匮乏、经济基础薄弱,因此,都以发展配套金融服务放松管制来吸引外资。
  然而9·11事件后,包括塞舍尔、巴拿马、百慕大等避税地和瑞士都一度被指责成为国际犯罪分子洗钱的庇护所。
  很多人担心开曼难以继续与欧盟对抗,继而改变其延续多年的账户保密制度和离岸公司注册制度,更有舆论惊呼:当地的注册公司会集体搬家。
  然而,《财经时报》的调查表明:这些传闻大多言过其实,其离岸注册地的地位短期内仍难以撼动,跨国投行和专业注册代理公司并没有看空开曼。
一、开曼的优势
  “我们仍然看好开曼。”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投行、国际律师、专业的离岸公司注册代理机构都这么说。
  近年来,由于中国内地大量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和上市,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指注册地与公司经营地分开)已不再神秘。深圳智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代理海外离岸公司注册的专业公司,总部设在香港。该公司的一位人士说,他们的业务整体上并没受到什么影响。开曼未来的政策走向确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特别看重保密性的客户,他们会建议在开曼以外的地区注册。她还透露,公司客户中特别强调保密性的大约只占20%,即使这样,除开曼外还有很多可供选择的注册地,如塞舍尔、巴拿马、百慕大等等。
  开曼银行业在全球排名第五位。在过去近两年的时间里,开曼一直没有修改其相关法规,是因为这必然会对当地银行吸纳存款造成重创,进而影响到政府收入。
  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袁季雨律师一直从事企业海外融资等实务操作。他指出,在开曼开立银行账户,和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是两回事,并无必然联系。即使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也不一定需要在开曼当地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而可以采用委托收款和委托付款的方式进行。总之对于那些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他们几乎总有办法来避开在当地开立账户。
  袁季雨律师说,选择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的,主要还是欧美的企业和个人,中国内地的企业和个人则通常会选择维京群岛(BVI),除非出于直接在香港上市的考虑,才会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因为目前被香港接纳为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只有四个地方:香港、中国内地、开曼和百慕大。而开曼和百慕大由于注册简便、方便管理、税务免除等优势,则吸引了不少中资公司在当地注册离岸公司。
二、避税天堂的战争
  从2000年以来,维京群岛开始走进中国人的视线,并成为投行人士最常用的口头语之一。
  而开曼、百慕大、马绍尔、塞舍尔、巴拿马……等等,全球有大约30多个避税地。这些地方共同的特征是: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稳定,法律制度健全;无需缴纳当地税,注册时缴纳一笔注册费之后每年交纳一定的年费即可;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资产转让等重组、并购等资本运作都十分简便。
  开曼风波的背后,是一连串的政治经济因素。作为著名的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由于没有外汇管制、保密程度高、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所以也成为国际洗钱活动最猖獗的地方。据统计,每年大约有5000亿到1.5万亿美元的资金经过洗钱改头换面,“9·11”事件中,也有人指责这些地方为恐怖分子帮了忙。
  事实上,所有的避税地都面临压力。抛开洗钱这种刑事犯罪不说,通过离岸公司逃税也一直被各国所诟病。虽然有传统的中美洲加勒比海《国际商业公司法》这部国际法作为支撑,企业合理避税也情有可原。但是由于这些避税地通常不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双重税收协定,这就导致很多国家资金外流和税收损失。“我们也知道这跟国家的有关规定是有冲突的,从公民的纳税义务角度讲,一些做法是违法的。”一位从事离岸公司注册代理的人士这样说。
  2003年年中,维京群岛迫于国际压力已经修改了其从1984年一直实施的《国际商业公司法》。由于享受高度的自治权,维京群岛已经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离岸注册地点。它只有153平方公里的面积,相当于香港(1102平方公里)的1/7左右,却汇聚了近40万家公司在此注册,其中来自中国的有一万多家。
  维京群岛所做的主要改变是两处:一是将股票无记名制度取消,无记名股票必须由托管机构集中保管,公司必须把最终受益人的资料提供给当地政府;二是如果政府认为某个公司或账户涉嫌洗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离岸公司的资料必须公开。
  专业人士分析说,这不过是迫于压力而摆出的一种姿态罢了,修改之处也十分高明:企业只需要改为发行记名股票就可以绕过托管规定,至于账户的信息公开是有条件的,而且由于司法效力的问题,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这种概率极低。
  受欧盟新《储蓄税收法》的矛头所指,瑞士也表示可以对其银行制度做出一定的修改,但其妥协非常有限。瑞士的方案是,承诺配合欧盟各国统一征收跨境利息税,瑞士将为来自欧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代扣利息税,但是银行账户信息仍然是保密的,不会对欧盟其他国家或地区透露。对此让步,欧盟方面并不认可,双方还在僵持。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开曼面临的也不是只有一条路。
  至于开曼风波,袁季雨律师认为,之所以舆论会引起这么大的震动,是因为这种迹象传达出一种信号:即开曼的政策以后可能会做进一步的调整,这种不确定性让人们有所担心。但是从原则上说,并不一定必然增加注册离岸公司的成本和费用,除非是开曼政府因为银行利息收入方面损失太大而调高对离岸公司的收费,但是面对百慕大这个竞争对手,恐怕调高收费也会有担心。
三、无碍内地公司
  开曼被香港联交所批准为在港上市的两个海外注册地之一时,声望大为提高。这也是为什么开曼收费远远高于维京群岛等地(详见收费图表),且规定更为严格,也是具有吸引力的地方。据透露,由于这个因素,开曼在中国外资来源地中的排名,可能会较之前公布的第8位有大幅攀升。
  目前,在香港上市的60多家内地上市公司中,有20多家是在开曼、百慕大注册的,如神州数码(0861.HK)注册地是百慕大。
  当前在开曼注册离岸公司(开曼称为税务豁免公司)的政策是:可以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只需要一人;公司最终权益持有人需要有注册代理公司披露;每年要召开一次董事局会议,一般是委任代行,需要提交年报。后面两条政策尽管严格,但是由于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或者创业版)上市的企业,招股说明书和以后的财报披露都需要披露最终的权益持有人,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则需要披露到自然人。因此,开曼的规定并不会使投资者在保密性方面有额外的损失。
  “就目前而言,元旦以后受到影响的也只是那些在开曼开立银行账户的企业,这还是在假定开曼放弃对抗欧盟的情况下。”
  “客户通常不会因此而改变在这两地注册的打算,对很多客户来说,这些可能的变化并不是很重要。”他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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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涉嫌减少税收
国内红筹公司的“合法减税”路径-海外离岸公司
  2003年初,一则关于BVI(英属处女群岛,又称其属维尔京群岛)的消息惊动了海内外众多上市公司。消息称,2003年起,BVI将对岛上公司的注册及税务政策进行大调整。“其实变动很小,是一场虚惊。”香港泛美国际公司的经理郭维说。泛美国际公司是英属处女群岛在美国和香港当地最大的注册管理公司,郭本人专门负责内地公司在BVI注册离岸公司的各项事宜。
  据泛美国际公司统计,全球注册的离岸公司有70多万家企业,其中有50多万家注册在BVI,离岸公司的注册中又有80%-90%都是到BVI注册。50万家BVI企业,大约有接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
  离岸公司,英文中称为“Off shore Company”,专指在诸如英属处女群岛、开曼群岛(Cayman)、百慕大群岛(Bermuda)等地按照当地《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它们在此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但实际从事的商业活动却在别处。
  郭维介绍说,新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两处:一是,把不记名发行的股票一律放在托管机构,托管费用近期将出台。
  在BVI当地,股份发生转移只是股东记录改变,股票仍在托管人处。在BVI可以发行两种股票,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原先不记名股票自由度很大,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原有股东丢失后就再无凭证可证明自己是股东。
  另一变动是信息公开度方面。新规则规定,在涉嫌刑事犯罪时(主要指洗黑钱),当地最高法院发出搜查令后,BVI公司的股东资料必须公开。美国911事件之后,在全球60多个注册离岸公司的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等地区都收紧了《公司法》,为打击全球洗黑钱活动,要求增加公司透明度。
  “BVI所修改的部分是非常轻的,BVI政府做的很高明,只修改了不记名股票规则,如果企业连托管费也不愿意多交,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发行记名股票。BVI留了很多空间给公司自己选择,不同的选择有不同的成本,BVI政府的做法很市场化。改变之后对于不合法的用途有所限制,但对于合法之用途则影响不大,不像有些地方修改之后,合法不合法的做法都不再适用,影响了市场。要知道,这些绿洲之间也是存在竞争的。”郭维深谙BVI运作之道。
  根据香港联交所公开资料显示,香港67家红筹上市公司中,有20多家注册在百慕大(Bermuda)、开曼(Cayman),其中多为内地知名企业,如神州数码(0861..hk)等,其余30多家均选择在香港本地注册。
  “一般说来,内地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目的有四种:一是准备到香港上市;二是作为投资跳板;三是注册Holding(控股公司),便于资本运作;四是设计合法的避税方案。有时一家企业注册离岸公司兼有上述四种目的,各个目标之间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与百慕大、开曼群岛相比,在BVI注册离岸公司更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并且花费低。”郭对离岸注册中介业务了如指掌。
  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卢森堡、都柏林、温哥华及香港申请挂牌上市,而BVI注册公司因为要求简单,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香港分部一投行人士介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常需要注册两家海外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地区注册一家控股公司,它即为上市公司的“雏形”。
  用开曼公司控股内地产业,直接上市本来也可以,但根据经验往往是在国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国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百分百拥有BVI公司的股权,这种安排为开曼公司“未来业务”提供较大弹性。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考虑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
  这种安排是海外上市公司非常通行结构为交易所接受。“而BVI与其他注册类型公司相比,用途更为广泛。BVI允许自然人、法人担当公司股东或董事,自由空间很大,更多公司会选择在此注册Holding(控股公司)”郭维强调。
  “减税”秘密,在郭维看来,BVI并不是避税天堂,而是“可以合法减税”。
  目前,全球离岸绿洲主要分布在三个区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远东和大洋洲地区。它们共同点是同为很小的国家和地区,有殖民地历史或至今仍为殖民地,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薄弱;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增强配套的金融服务,构筑一个“避税天堂”成为吸引投资、增强这些地区竞争力的惟一出路。
  2000年6月26日,经合发组织发布了一份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的报告,这份报告将35国家和地区列入了避税地黑名单:英属处女群岛、格林伍德、塞舌耳群岛、巴拿马、汤加等。这份名单所依据的判定标准是:该地区或国家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零税率;缺乏有效的资讯交换;缺乏透明度;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但是,这份报告的观点显然并没有被众多的跨国企业所认同。“注册离岸公司在国际上已经风靡了几十年,适用大陆法系(普通法)的地区对离岸公司都很熟稳。近20年间离岸公司也为香港慢慢接受,根据这两年所接手的业务,很明显的感觉是中国内地对离岸公司的认同度也越来越高。”郭维进一步说。
  2001年初,经合发组织已经发布公告,将英属处女群岛从“黑名单”上抹掉。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此外只能说是减税。BVI公司此外还可以获得税收以外的很多好处,比如有助于发展公司的跨国业务,可以绕开出口配额限制等关税壁垒,避开政府严格的外汇管制,保证公司注册资料的高度机密等。
  作为中介,香港泛美国际公司一般不直接接触客户。基本上客户都是由其会计师、律师等作完财务计划后,由会计师交单给公司,公司只负责注册适宜,注册代理人与各事务所之间签有保密协议。一旦企业真的有问题,受到当地高等法院的刑事调查,那么首先是通知注册代理人,然后由公司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公司并提交公司详细资料。
  郭维说,公司运用的是单独作战,单线联系的严格保密机制。
  “对于一些经济、法律等处于过渡阶段的市场来说,通过离岸公司开展对这些市场的业务,相当于为整个企业集团设立了一道保护的屏障。目前很多外资包括台湾在内很多企业到内地投资,基本都会选择绕道这些‘离岸绿洲’。”郭维说。
  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1月至10月中国使用外商投资累计达到447.21亿美元,以实际投资外资金额计算的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排名中,英属处女群岛和开曼群岛分列第2名和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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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年避税1270亿元,反避税目标直指亏损外企    来源ChinaItLab  作者:程瑞华2006-3-15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日前表示,今年要力求反避税工作取得新突破,重点抓好避税大户的审计工作。可见,“反避税”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那么,外企年避税金额究竟有多大?一个流传甚广的数据是300亿元左右。而这个数字只是官方的不完全估算。实际上,依据中国一些地方税务官员的测算,这个数字可能达1270亿元之巨。
  眼下,各地为了发展经济大都热衷于招商引资,一大批外资企业应运而生。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
  然而,数量众多的外企经营状况并不容乐观,相关资料显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达到51%到55%。更让人费解的是,这些外企置多年亏损而不顾,在亏损之后竟又接连追加投资。外资企业名亏损实盈利“迷局”背后隐含着的秘密就是所谓的合理避税。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然而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之目的。
  来自北京地税稽查分局的数据表明:被检查的外企中80%以上有违法行为,其中涉外税收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个人收入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上。另据一位北京市地税局官员透露,“避税”已成了在京外企员工的普遍行为。在北京某法国企业工作的张先生,月薪7000元,其中法国公司支付3500元,北京市外企服务总公司支付3500元,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由此大大降低,每个月纳税不足500元,而这个数字至少应是700元。像这样通过分次发放工资甚至从不同渠道发放工资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许多外企的通行做法。
  转让定价避税的手段
  一是高进低出。这种手法对“两头在外”的企业特别有效:原材料以高价格进口,产成品以低价出口,于是在国内的加工企业利润趋于零甚至亏损。而实际上企业利润已经被转移到境外去了。
  二是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购销和租赁避税。比如将设备或者固定资产抬高价格,虚增企业生产成本;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进口设备价款中逃避技术费预提所得税;高价租赁境外关联企业财产,将企业利润通过租赁费用转移出境。
  外资的利润转移不仅仅逃避了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直接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也变相占取了中国合资者的合法资本所得,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由于转移利润造成外商到中国投资亏损的假象,极易造成外资企业虚假的账面损失和偏低的利润、投资回报率,影响了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这也违背了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
  避税的直接后果就是冲击国家的税收权益,直接减少国家税收收入,世界各国对此都高度重视。美国是最早实行反避税的国家,早在“一战”时期,就已经开始了反避税立法。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反避税法律体系。美国规定,企业避税(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20%至40%的罚款;对来自避税港的企业,采用不同于其他地区企业的税收条款等等。不仅如此,在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有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把避税当成偷税一样来严厉打击。
  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的问题上采取了越来越主动的姿态。尽管面临着种种困难,但国家税务总局仍然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努力维护国家权益,不断强化打击外企避税现象。
  一是加大对转让定价的审计力度。从200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各地的转让定价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立案、结案均需报批的措施,有效调动了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2005年,调整补税金额过千万元的企业有较大幅度增加,审计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性、技术含量不同程度地得到提高。
  二是积极谨慎地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工作。自2005年上半年成功谈签了我国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在华投资的企业也纷纷表示提出双边预约定价的意愿。目前,有6例双边预约定价谈签工作正在进行中。单边预约定价谈签已达130多户。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其中“国际合作”、“涉外税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等赫然成为强调重点,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已经成为国税总局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大量外企长期亏损的现象,该通知明确指出,税务机关将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盈利企业,目标直指“亏损”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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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涉嫌资本外逃和国民财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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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中国资本外逃通路2005-02-10离岸金融中心的前世今生
  针对近年来我国境内资本外逃的不良行为愈演愈烈的趋势,中国正在酝酿掀起一场风暴。2004年8月上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四大金融监管机构拟成立专题工作组,调研并提出遏制资本恶性“中转”外逃的具体解决措施,那些继续或将要通过离岸金融中心进行资本非法外逃的中国企业或个人,其企图将愈难得逞。本次成为众矢之的的我国资本外逃的“中转站”是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西萨摩亚、百慕大等加勒比海所属和太平洋所属的等众多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上述弹丸之地因低透明度和极度宽松的管理制度,一直被各类资本视为“避税天堂”。
一、离岸金融中心的前世今生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market)又称“境外市场”(external market),指经营非居民(即外国贷款人、投资者和外国借款人)之间融资业务的市场,它与经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金融业务的在岸金融市场相对。
  作为规避管制动机和信息技术进步的产物,离岸金融市场从问世之日起就与资本外逃结下了不解之缘,其可以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划分为三种类别:内外混合型、内外分离型和避税港型。
1、在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内金融业务不分离,资本流动高度自由化。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中心通常是自然形成的,其典型为伦敦、香港,前者在长达数百年的时间里一直居于世界资本市场中心的地位,后者则有长期充当华侨资产管理中心的历史。
2、在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内金融业务分离,监管当局对非居民交易给予税收优惠,对境外流入资金不实行国内的税制、利率管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但非居民交易必须与国内账户严格分离,禁止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中心一般是所在国政府专门为非居民交易而人为创设的,其典型为新加坡、纽约、巴林、东京、纳闽(马来西亚)、曼谷等。
3、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拥有大批注册金融机构和公司,这些公司被称为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或国际商业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IBC),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实体,实际业务仍在母国进行,只是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以求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其典型是加勒比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开曼、百慕大,南太平洋的瑙鲁、西萨摩亚,英吉利海峡上的海峡群岛,以及地中海上的塞浦路斯岛。其中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全世界最大的离岸公司注册地之一,其离岸金融服务业自从1984年重新起步以来一直发展迅速
4、据英国经济学家情报组织(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统计,2001年末,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总数就达到了470029家,其中仅2001年一年就新注册50234家,金融和商业服务创造了该岛2001年49.6%的GDP。而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Insinger & Beaufort)统计,全球注册的离岸公司80~90%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些离岸公司有70多万家企业,其中50多万家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主要就是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而且主要是加勒比海的离岸金融中心。
二、离岸金融中心缘何成为中国企业的青睐之地
  由于离岸金融中心(特别是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统计数据和公司信息的不透明,这些地区究竟有多少与中国有关的离岸公司,迄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统计,不同来源的数据大相径庭。
  根据2002年第7期《新财经》杂志的调查,有10****1家注册在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的企业与中国内地相关,这些地区平均每天都会注册一家中国概念公司。而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Insinger & Beaufort)统计,截至2003年初,50多万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注。截至2003年9月初,香港股市上市公司合计1019家,其中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者分别为455家、276家,合计731家,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71.7%;全部在中国大陆、香港以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市值总额3208.97亿美元,占香港股市市值总额6374.25亿美元的50.3%,其中除了4家公司之外,都是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截至2003年初,香港67家红筹上市公司中,20多家注册在百慕大、开曼。伴随中国企业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区相继上市的热潮,开曼群岛、维尔京、百幕大……这些原本不甚知名的小小群岛逐渐成为了中国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摇篮。其中有神州数码(0861)等国内知名企业。事实上,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到公司的注册地去。那么,是什么样的原动力驱使大量的企业趋之若鹜,涌向这些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呢?
(一)从供给方而言,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具备极为优惠的经营条件和极为宽松的管制环境,举世罕有。
  首先,该地区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在此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资金转移不受限制,这对于实行外汇管制国家的企业而言相当于自由资本的天堂。
  其次,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对于在国际商业实践中往往必须履行英美法系的海外公司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第三,该地区法律环境宽松,信息披露要求极少,保密规定相对严格,使上市公司自身安全具备充分保障,极大减少了各种风险因素。当地法院甚至屡次阻止银行向外国法院、政府提供客户资料,给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良好的隐蔽条件。
  第四,该地区税赋轻微,而且几乎所有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
  第五,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便利,维持成本甚低。有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为完成,不需要注册人亲自到注册地进行操作,还可以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周期很短,通常当天就可以完成,在西萨摩亚,国际商业公司注册可以在1个小时内完成,其名称可以在5分钟内获得批准。一些律师事务所等代理机构甚至采用类似装配流水线的方式“制造”各种“规格”的注册国际商业公司,供客户选择、订购。在巴巴多斯注册国际商业公司只需支付初始执照费10美元,另外每年支付100美元。即使是在注册和维持成本较高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其最低注册费也只有750美元,每年费用650美元。
  最后,离岸公司管理简便,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对国际商业公司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如尼维斯岛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职员可以是任何国家公民,并且住在任何地方,股东和董事可以不开会就采取一致行动,公司的档案和主要营业场所可以位于任何地方。
(二)从需求方而言,大量中国内资企业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然后对内地投资、开展业务(其中不乏知名企业),同样源于多方面的目的。
1、 剥离不良资产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较高,资本充足率较低。为了补足资本充足比率,尽快应对入世和未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之后国际化竞争加剧的局面,中国金融机构近年来掀起了上市热潮。欲上市银行必须剥离不良资产,由于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较高成本,为了赢得投资者信任、取得较为理想的股价,借助母子公司之间的有限责任关系、以及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公司资产质量要求极为宽容的特点,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离岸子公司,不失为一条高效并且可行的办法。20世纪90年代,日本银行曾经利用这项财务技术向其开曼群岛分行转移资金,以便冲减其国内不良资产。
2、 曲线海外上市
  公司跨境上市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对于中国大陆企业而言,海外上市更具有多方面的吸引力。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中资企业直接海外上市及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要求非常严格。
  首先是规模门槛要求,市场参与者形象地称之为“456条例”:“4”即企业净资产必须达到4亿元以上,“5”是上市融资总额应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6”即上市当年税后利润必须在6000万美元以上。
  其次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中国法律无异议函”要求,即2000年后赴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均须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该会的中国法律无异议函。
  第三是上市募集资金运用要求,内地注册企业海外上市所筹资金必须全部调回内地。此外,对于民营企业还存在一些具有不确定性的额外限制。上述规定大大提高了内地企业赴海外上市的难度,对于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尤甚。
  这种严格的法规必然催生规避性行为。鉴于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是纳斯达克股市上市公司的合法注册地,并且香港联交所1992年7月颁布的《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一条也将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揽括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合法注册地范围内,采取“造壳上市”策略(即在拟上市的海外证券市场所在地或其允许的国家成立一家中资公司的控股公司,进而以控股公司名义申请上市)就不失为一种规避规模门槛要求和“中国法律无异议函”要求的可行之策。而且,由于离岸金融中心对在本地注册的离岸公司资金转移几乎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公司资金投向、运用的要求也极为宽松,通过离岸公司上市的企业可以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在海外的离岸公司,再根据国内企业经营的具体需要逐渐将资金汇往国内,这对于企业自身经营也是有利的。
3、 风险投资的“软猥宝甲”
  尽管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本不知名的小岛走进中国人的视野源于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但是在这些岛屿上注册的l万多家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企业,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与这个目的有关。一位中介机构的人士认为,目前国内许多接受海外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才是真正的离岸注册兵团的生力军。
  与那些产生到海外上市想法后才着手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相比,许多成功吸引到外资创投的高新技术企业似乎更有先见之明,公司初创时的注册地一般就在开曼、百慕大、维尔京。一位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经理指出,为了绕开国内政策的限制,一般国外风险投资都采取间接投资于海外离岸公司的形式介入中国创投市场,以便于在投资实现增值后顺利退出。作为创业企业,当然要配合投资方以达到双赢的目的。所以,一般会选择开曼、百慕大、维尔京等离岸法区注册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投资方投人资金的中转站。面对经济、法律均处于过渡时期的中国,通过间接投资离岸公司的形式,海外风险投资为自己披上了一件刀枪难入的“软猥宝甲”。
  创业企业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形式。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国内此路不通,那只能通过海外上市以保证风险投资全身而退,由此,问题回到了文章的最初――风险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也意识到了开曼、百慕大、维尔京这些小岛的魅力所在。以1992年首先进入中国创投市场的国际数据集团IDG为例,其投资相继海外成功上市,是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实现海外曲线上市的典型。
  将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协议转让是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创业企业是海外注册的离岸公司,那么,在股东转让股份或风险投资退出而改变股权结构时,绕开了国内的审批程序,使转让手续和过程得到了简化。但如果直接被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其股权转让必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还需征得科技部同意),然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复杂的手续、漫长的等待,可能导致审批后企业早已错失市场良机。加之在开曼等地可以避免对投资者的双重税收,这使创投企业在海外注册的运作成本低于国内注册。
4、 国内资本曲线获得与外商相同的待遇
  外资待遇优于内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常见现象。我国对外资的优惠通常包括低税率、低廉的土地和基础服务价格、放宽审批限制、较为宽松的外汇管制要求等等。在税率方面,我国三资企业所得税率上限为33%,而中资企业所得税率直到1993年才从55%降到33%。目前虽然大部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率统一,但由于税收豁免项目差别甚大,就总体而言,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两倍于外资企业。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率均为5%,但使用人民币资金的税基为利息收入,使用境外外汇资金的税基为利差(即“租金收入-借款利息”);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征收5%营业税,其它工商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征收17%的增值税。在投资审批门槛方面,90年代国家计委规定钢铁工业2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通过计委审批,但合资项目必须提交审批的投资额下限则为3000万美元(按照当时的官方汇率约合2.47亿元人民币),某些特定合资项目可放宽到5000万美元(约合4.24亿元人民币)。在外汇管制方面,内资企业借用外债必须经过复杂的审批过程,而外资企业借用外债无需审批。在这种情况下,内资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名义回国投资,享受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无疑是一项理性的选择。
5、 隐瞒公司的实际控制者
  内资公司往往在多个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家“壳”公司,在国内的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控股关系纵横交错,资产置换也扑朔迷离,加之各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极为宽松的信息披露要求,对离岸公司的业务、资产负债、股东与董事构成等情况所给予的良好保密条件,不仅有利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且也使内部人刻意模糊公司真实产权归属的意图得以实现。市场参与者所谓的“越复杂就越安全”就是此意。
6、 合法避税
迄今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多属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要来自价格策略,因此,在我国企业的全球投资战略中,成本因素的重要性极高。相应地,合法节税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成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策略中的首要问题。设立离岸公司有助于企业降低全球纳税额,这一优势理所当然要引起中国企业的关注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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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天堂BVI捷径之境外造壳曲线上市   中国经营报特刊
  据香港联交所公开资料显示,香港67家红筹上市公司中,有20多家注册在百慕大(Bermuda)、开曼(Cayman),其中多为内地知名企业,如神州数码(0861.HK)等。据不完全统计,选择开曼、百慕大作为注册地的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远多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注册的公司。但按照中国香港创业板上市的规定,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是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合法的注册地。那么为什么那么多的国内企业要到海外去上市?到海外上市为什么要绕道百慕大、开曼等地去注册?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唐律师认为,“企业选择国内还是海外上市是企业行为,两种上市方式各有其优劣势。”
一、造壳解析
  境外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百慕达、开曼、库克群岛、英属处女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
  造壳上市的操作时间短,手续简单。因为不是公开发行,只是取得一个公司的股权及控制权,然后把自己的资产注进去就可以达到资产上市的目的。从程序上来说相对容易一些,而且公司在其境外的外汇和资金安排均优于国内。境外上市还能提高企业知名度,海外的“壳”公司可以控制中国内地的公司,投资者可以通过壳公司了解国内公司,壳公司能起到“窗口和桥梁的作用”。此外,由于壳公司是在中国香港、开曼或百慕达等英美法系地区成立,有关法律对股权转让及公司管理方面的要求都与国际接轨,这对发起人、股东、管理层均比较有利,亦较受国际投资者的认识及接受。
二、成本之比
  与海外上市相比,在国内上市也有其优势:对一家国内的有限或股份公司而言,首先,它的股东了解中国法律,熟悉法律环境;目前,中国的法律监管力度不如国外大,所以公司的自由度相对而言较大。其次,公司与中国有关的监管机关的沟通方便,在文化和语言上有优势。最后,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国内市盈率(P/E)比海外高。市盈率高,股价越高,公司募集资金量越多。“从这些方面看,公司在国内上市的成本比国外低,”唐律师认为。
  关于企业上市的成本问题,威京总部集团一位负责企业海外上市的经理与唐律师的观点相反。他认为,国内上市的显性成本比境外低,但不能忽视国内的“隐性成本”。总的来看,国内上市的成本比海外上市高。
  显性成本:海外上市的中介机构费用比国内上市高。比如在香港上市,需要两套中介机构。按规定,需要保荐人至少一个;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各一个,主承销商的境外律师一个;公司的境内外会计师各一个;境外评估师一个(如果含国有股还需要境内评估师)。
  隐性成本:
  首先,公关成本。在国内,所有欲上市企业要经发审委审批后才能上市。因此,会出现企业上市前在证监会前“蹲点”着手准备上市的情况,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公关费”。但在境外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企业最终上市是交易所审查。
  其次,时间成本。国内上市的时间成本比较高。对于企业上市,我国实行的是“通道制”,每年只有几个上市名额。一家公司在境内上市有时要几年时间。但在境外,企业上市条件一旦成熟就可以上市,不会出现“排队”的情况。
  另外,我国法律采取“实付资本制”,如果企业要注册一个5000万的公司,那么注册资本必须是5000万。这样的话,设立有限或股份公司公司就比较困难;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除了要有强大的资本数额之外还要通过国家严格的审批制度。由于国内对企业上市的审批程序较多,上市审查较严,因此,公司在准备上市材料时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这也是一种成本。“很多海外上市公司上市后又回国在国内上市,像联通在海外上市后回到国内上A股。这样做节省了时间,证监会的审查也会松一些。”
三、优势明显
  境外上市的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海外上市能提升企业的国际地位。“这样的广告效果是用价格无法衡量的。”王先生说。“海外上市公司能接受更多海外研究机构的研究,能引起外国公司的关注。这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提升作用。”从法律的角度看,唐律师认为,由于境外投资者对国内的情况不了解,再加上境外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权利有充分的保护(如股东权),所以投资者对国外公司的信赖程度更高。
  在国内,H股受国内的法律限制在股市上不能全流通,只能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转让。在海外注册,以红筹方式上市的公司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全流通。股票的全流通更容易吸收创业投资,也便于风险资金的安全撤出。同时,国外IPO(首次公开上市)的价格比国内高。红筹公司发行新股的价格高于H股。例如联通、中国移动采用红筹方式上市,它在发新股的时候价格就高于中国电信的H股。从中也可以看出境外投资者更相信按境外法律设置的公司。
  此外境外有高级管理人才的激励机制,有员工持股计划。海外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这种激励机制,大大提高管理团队的凝聚力。
  境外造壳上市便于企业融资。目前,在国内,上市额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大部分民营企业或小型企业很难获得上市额度,融资也较困难。因此,境外“造壳上市”成了众多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香港,如果符合法规规定,在遵守上市交易规则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期限之后,企业随时可以再融资,审批手续比较简单。
四、特别提示
1、投资银行、融资公司提示:注意上市成本。上市前的费用一般会涉及中介费、审查机构的费用和一些杂费(上市过程中产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等)。中介费由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两部分组成。固定费用包括保荐人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估价费等,这些费用可以分期付款。变动费指承销费,这笔费用是在企业上市后从其募集资金中按比例收取。以在香港创业板为例,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成本大致如下:保荐人顾问费约100万至200万港元;上市佣金为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额的4%到5%。上市顾问费约120万至150万港元;公司法律顾问费约130万至150万港元;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约80万至100万港元;会计师及核数师费用约70万至150万港元;估值费(不包括境外资产估值)约10万至40万港元;公关顾问费约25万至40万港元;招股书印刷费约40万至80万港元;股票过户登记费约5万至20万港元;收款银行费约20万港元;中国法律顾问费约15万至20万港元。合计大约需要1000万港元左右。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上市的费用不菲,控制好成本是关键。
2、律师提示: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中小企业上市应注意的问题有:第一,企业自身应该了解境内和境外上市地的法律环境,在上市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第二,要了解投资人的心态。企业应该充分了解投资人对本公司的看法,并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在海外设公司。第三,企业要对自己有一个定位,要考虑以何种方式上市最适合企业自己的发展等问题。
3、特别提醒:企业一定要注意在海外设立公司的合法性,要得到有关政府的批准。否则,即便能上市也不被国家承认;中国实行外汇管制,公司在重组和设计自己的战略时,每一步都要严格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办事。要注意壳公司拥有境外权益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中介公司提醒:注意售后服务,不要贪图便宜。企业在注册离岸公司时选择中介要慎重,不要因贪图便宜而影响了企业后期的发展。以****为例,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每年都要交“续牌费”,也就是年检费。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之一就是每年帮企业年检,年检时必需的一个证件就是“商业登记证”,也就是税务登记证。有的中介公司收费虽低但不为企业提供“商业登记证”。香港对于年检非常严,如果企业没有商业登记证,就被视为没注册,没注册就不能年检,不按时年检就会上“黑名单”。现在国内有一些个人代理公司或小的中介公司有可能在第一年挣到钱之后,因为经营不善而关门大吉。选择了这样的中介,企业第二年的年检就会非常麻烦。现在商业登记证的费用是600多港币,到今年3月可能要涨到2250港元。
五、资料
  百慕大一直以来就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避税天堂,有一句话在当地商界广为流传:“假如当初比尔·盖茨将微软设立在此,那他今天就会更富有”。众多美国公司选择百慕大作为新的注册地,主要原因是百慕大没有公司所得税,其次也因为百慕大离美国近。在百慕大注册离岸公司的手续简单,成本极低,只需进行文件上的转换,简单到只需在百慕大设立一个通讯地址。跨国公司通常把经营中心留在美国,从而继续享受美国政府、司法制度为其提供的保障以及美国良好的经营环境。而变成百慕大公司后,该公司就不必再就其来源于美国以外的收入向美国政府纳税。税收专家威伦斯认为,任何一家有一定海外收入的公司通过将其名义总部迁往百慕大,都能使其税负骤然下降。
  和百慕大一样能吸引世界众多公司到那里“安家落户”的还有英属维尔京群岛(也称英属处女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简称为“BVI”)、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巴拿马共和国等。这些地区和国家被人们称为“国际避税港”、“避税天堂”和“离岸绿洲”。在我国,也有很多企业到这些地方注册。据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1月至10月中国使用外商投资累计达到447.21亿美元,以实际投资外资金额计算的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排名中,BVI和开曼群岛分列第2名和第5名。
六、海外离岸公司
  海外公司,英文中称为“OffshoreCompany”。凡是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可统称为海外离岸公司,在诸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按照该地方《公司法》成立的公司都属于这一类别。这些地区都是英联邦成员,其《公司法》源自英国,是世界上公认最完善的《公司法》,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受国际商业法保护。
七、什么样的企业离岸注册?
据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孟律师介绍,各行各业的企业都可能离岸注册。按行业大致可以分为:投资或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专利权、商标权持有公司,通常本国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将专利、商标等权利转让给离岸公司,再由该离岸公司授权不同国家的被授权人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收取授权使用费,电子商务公司,离岸公司对那些通过互联网来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来说是最合适的。由于它的“产品”或服务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因此它的服务器可以安置在世界任何地方。当地法律没有对此类公司进行任何限制。对于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来讲,同时可以实现融资的目的以及方便外汇的进出。按注册目的可分三类:外国的投资者;中国的一些私营企业;还有一类是有上市需求的公司(高科技、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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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涉嫌国民财富流失
英属维京群岛是内地民企困境的照妖镜    商报记者黄静
  大批中国企业对英属维京群岛趋之若鹜——这个现象随着英属维京群岛(BVI)财长罗尼斯凯尔顿(Ronnie Skelton)近期来华访问,再次在内地经济界掀起所谓的‘黑洞’之争。中国企业登陆BVI无非三个目的:避税、上市和转移资产。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并认为此举滋生洗黑钱、圈钱等犯罪行为,有的专家认为这个现象并非特例、不会对国民经济产生冲击。各有各的道理,双方争执不下。本报记者经过调查则发现,内地民企借道海外有许多的想法,也有许多无奈。要改变现状,需要政府的严管,更需要政策的扶助。
一、内企抢滩‘避税天堂’
  BVI这个方圆仅154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小岛,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2003年初,50多万家已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各种关联。随着众多企业挂上‘BVI控股’、‘百慕大控股’的牌子,也随着欧亚农业、格林柯尔系的落马,由民企‘变身’所引发的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从数字来看,来自国际避税地的投资着实令人吃惊。国家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到9月,BVI、开曼和萨摩亚对华投资分列第二、八、十位。BVI则是多年来一直仅次香港位居第二,今年1到9月对华实际投资额达到71亿美元。由于在国际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大多可以隐瞒股东身份,因此没有人确切知道中国背景公司的数量。但一个明显的趋势是,BVI、开曼、百慕大这些原本无名的小岛正逐渐成为内地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摇篮,其中包括神州数码(0861)等知名企业。近两年来,等企业也已借道在境外成功上市。
二、外管政策左右摇摆
  民企大批‘变身’是福是祸?专家学者为此交锋,国家政策也一再变动。以梅新育为首的学者们认为,让内企‘外资化’存在监管盲点,国际避税地可能成为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商务部去年完成《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也引起当局和舆论的关注。在这种担忧下,2004年10月及2005年年初,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内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连续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文件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都应获得外管部门的批准。
  这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令到内地民企注册离岸公司并运作境外上市的活动几乎停止。然而今年11月1日,国家外管局发布75号文废止11号和29号文,将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归定为‘登记’而非‘批准’。正考虑去BVI注册公司的王生告诉记者:‘过去的一年中,民营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舆论环境和政策环境都不好。75号文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这一政策,却受到‘黑洞论’拥护者的质疑。与梅新育等学者观点不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一现象并不新鲜,1997年以前,就有很多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境外公司。香港回归后,内企注册离岸公司的热门地点就转到了其它国际避税地。据他研究,这一现象对国民经济并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广和律师事务所是广东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合伙人习刚对本报表示,他也不赞成‘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的观点,因为‘商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利益的最大化’。
三、围堵并非对症下药
  根据内地创投界著名研究机构北京清科的统计,11号文颁布后今年第一季度,中外创投机构的投资额合计1.65亿美元,比2004年第4季度大幅下降43%,和去年同期相比也下降了24%。受影响的还有中国概念股境外上市,清科预计从今年三季度开始,红筹方式上市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对比上年同期将有所下降,且这种趋势可能持续到年底。业界则疾呼‘红筹通道’被堵死,国家监管误伤‘良民’。
  易宪容对记者说,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以方便境外上市和跨国经营在国际上很普遍,对国民经济没有负面影响。‘国际避税地我们管不了,但可以管好自己’。他认为,国家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流进和流出的监管,以此来掌控事态的发展。同时,应当逐渐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让外企、内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内企‘变身’的冲动。对于有些专家提出的内企‘外资化’可能为腐败和侵吞国有资产提供便利。易宪容表示,国家应该做的是从源头上打击腐败,靠堵内企境外注册不是办法,如果对腐败监管不力,黑钱也可以在国内洗白。
  易宪容:这一现象对国民经济并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国家应该做的是从源头上打击腐败。
  梅新育:内企‘外资化’存在监管盲点,国际避税地可能成为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
  习刚:不赞成‘国民财富流失的黑洞’的观点,因为商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利益的最大化。
四、远走维京的四大隐情
1、 内外资待遇不同
  习刚说,由于各地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和企业聪明的纳税策略,目前内外资的税收待遇已相差不是太大。同时,由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只有几年时间,相对于他们在国内的投入成本来说只是一种补偿,所以,对于从正常商业角度来设立的企业来说,减税意义不是特别重要。但记者调查发现,精明的企业深谙‘曲线’之道,已从外企的‘超国民待遇’中获得不少利益。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博士程实指出,民企‘外资化’其根源在于财政、税收、融资、管理等外在环境因素的诱导作用。在外资推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外资企业在内地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和限额外债管理政策的融资优惠,并受到地方政府、银行部门在财政、金融上的各种优待。这自然会激励民企努力变成外企。
2、 合法避税
  据了解,国际避税地对各类国际商业公司、离岸公司的税负极为轻微,而且几乎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广和律师事务所的习刚指出,内地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地合法避税,这在全球都很普遍。内地企业的离岸公司如果要回来投资,一般要在内地设立公司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这些子公司就要按照内地的规定纳税。‘在国内该交的税,公司一样不少交’,‘外资公司盈利的钱汇出国外,是合法的,国家应该不管’。但内地公司利用离岸公司进行股权交易就可以免税。
3、 境外融资便捷
  离岸公司一直是国际股市中的活跃分子。据统计,香港股市上市公司中约七成在百慕大和开曼群岛注册,红筹股中约有1/3在以上两地注册。据一位曾在内地操作过A股上市的人士透露,境内A股上市对企业的资质要求很高,各种硬性的规定和审批让人非常头痛。‘现在国内上市控制得太严,大市也不好,因此很多企业宁愿去境外上市’。而内地企业如果直接在海外上市,其‘既要符合境外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也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条件,而审批过程不透明、时间也难以确定,往往消耗企业很多精力’。而这些审批对民营企业来说,更像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不仅上市无门,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很硬的银行关系,几乎不可能贷到款。而在BVI注册一家公司,只需不到万元的各种注册费用,每年再交几千元的维护费,将来就可以操作在境外上市。
4、 创投的后通道
  创投是推动内地高增长型民营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北京清科总裁倪正东告诉记者,去年全国创业投资总额为12.7亿美元,其中来自外资创投机构的资金占到75%到80%,全年有21个涉及创投的境外上市案例。
  目前内地的外资创投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离岸基金的操作方式,一些较为成功的内资创投也开始采用类似的模式。创业投资机构注资高成长民营企业之后,推动该企业进行重组,即在BVI等国际避税地注册控股公司,再由这个控股公司收购境内实际公司的股权,在三到五年内完成控股公司境外上市,使外资创投得以‘全身而退’。‘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绕开内地对于外商投资及买卖股权的各项审批,境外上市则可以确保创投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退出,不必受内地股市股权不能全流通的束缚。’一位深圳的资深创投人士称。因被外资创****资而成功境外上市的公司已为国人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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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民企外资化惊现巨额国民财富流失黑洞
  尽管刻意保持低调,尽管“名头”远小于美国财长斯诺等国际知名财经高官,但11月上旬将来华首次访问的英属维尔京群岛财政部长Hon.Ronnie kelton定将牵动众多民企敏感的神经。
    据了解,Hon.Ronnie kelton此次中国之行,要拜会商务、金融等多家主管部门,还要拜访影响政策制订的研究人员,对中国相关政策进行“摸底”的意图非常明显。
    一则,这个面积仅154平方公里的西印度洋群岛,已连续数年成为仅次于香港的中国内地第二大外资来源地,超过了美欧发达国家。各种资本汇集到该地区后再向中国投资,已成为该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国内政府部门官员说,“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惊讶,中国引起了他们的兴趣和重视”。但这只是此次访问成行的表面原因。
    二则,更重要的是,近些年国内众多民企借道英属维尔京等国际避税地(又称“离岸金融中心”)纷纷“外资化”,摇身变为“境外企业”后转而收购境内企业。这引发了国内对其成“巨额国民财富流失‘黑洞’”的指责,国内相关监管部门连续出台政策进行规范。但国内相关政策摇摆不定,民企“外资化”前景并不明朗。因此,对中国相关政策进行“摸底”,进而判断对己之影响,就成为Hon.Ronnie kelton此行的实质原因。
  而对国内众多民企而言,对于民企“外资化”政府究竟如何定性,最终采取什么样的明确政策,无疑会对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民企优质资产海外大转移
  “现在国内叫得响的民企,还有多少还是真正的中国民营企业?它们基本上都已经成了外资企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员马少波指出了这个事实。
  此言不虚。近年来,借道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岛设立壳公司,再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壳公司,进一步寻求海外上市,似已成为国内民营企业的一种风潮。根据公开报道,今年至今,国内著名民企,纷纷海外挂牌上市。无一例外,上述企业全部改制为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来源地也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地。而在去年,原著名民企,已通过境外壳公司相继在境外成功间接上市。
  这种民企“外资化”的****,即民企通过在国际避税岛设立壳公司变身外商企业,实现间接海外上市已有多年历史。“其中大部分是民企股东通过本人在避税岛上设立壳公司,融资收购本人持有的境内民企股权。”马少波表示,“而未被市场公开报道、但已将资产控制权转移出境的民企,更是不计其数。”
上述“成功经验”,正是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红筹通道”,俗称“小红筹”。即,民企股东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注入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壳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更多的民营企业正在复制这条“成功经验”。据了解,目前正在进行“外资化”的民企,包括数百家国内优质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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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涉嫌参数造假,解读投影机市场潜规则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作者:凌建平、祝裕,责任编辑:zhengzhihui
一、近日,一款东芝投影机被消费者曝出技术指标造假,而《每日经济新闻》通过调查发现,投影机的亮度、对比度这两个重要指标在中国市场上都存在大规模的虚标现象,虚标者竟是中国投影机市场的最大代理和经销商神州数码。神州数码究竟为何要对这些技术指标“造假”虚标?本报为读者揭开中国投影机市场的潜规则。
二、新闻回放:东芝投影机虚标事件牵出神州数码造假。
  投影机指标在中国普遍造假问题的发现来源于一位业内读者。这位读者原本打算买一款东芝的TDP-T9投影仪,这种型号的2000流明度正合适家庭使用。不过当他去某电脑城选购时,却发现神州数码印发的宣传彩页上将2000流明标成2600流明,开始以为是印刷错误,但再搜索神州数码的官方网站,TDP-T9的标称光亮度也是“2600流明”。而东芝网站上查到的亮度均为“2000流明”而非“2600流明”。那么,究竟是东芝弄错了数据,还是神州数码故意为之呢?
  根据用户提出的问题,记者再仔细搜索神州数码的其他产品线发现,东芝并不是个别现象,对照同一品牌同一产品在中国和全球以及神州数码网站的数据,神州数码旗下代理的东芝、3M、优派、NEC、SHARP、普立尔6个品牌几乎都存在数据虚标。
三、经销商曝潜规则:虚标迫于销售压力。
  中国投影机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中,今年全行业增长率达到20%,累计国内投影机保有量已经超过140万台。NEC、松下、东芝等日企的产品在中国大多由中国最大的IT分销商神州数码来完成。究竟神州数码为何要标高产品的技术指标呢?
  记者辗转联系上了一位不原意透露姓名的神州数码的代理经销商,该人士透露,其实对于投影机的这些数据指标虚标已是投影机行业的潜规则,基本上都是得到了生产厂商默许。其实虚标在业内分个两层面,一是产品出厂时,厂商已经是虚标的,一般情况下流明这样的指标打个八折左右才是真实的值,另外就是代理商和经销商在厂商数据基础上再自己进行更大的虚标,这样的虚标数据就不好讲了。
  该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企业和产品代理经销商来说,虚标其实也是迫不得已。如此普遍的虚标现象缘于两方面原因,第一是这股风气大约在5年前开始蔓延以来,没有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和市场用户的监督,许多厂商迫于竞争以及销售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潜规则,大家开始造假虚标。
  第二,投影机的采购已经渐渐趋向于政府行为,毕竟投影机的采购商一般都是教育系统以及企业、商务办公为主,招投标过程中有许多不可控的因素,中国的招投标更注重表面的东西,不理性,盲目追求产品性的表现现象,而不注意实际的功效,这样的诱因也导致了厂商追求虚标。所以,该人士认为,更合理的解释就是外国厂商为了迎合中国的需求,制造了高指标的概念。
  不过,该人士也认为,这样的虚标其实对消费者影响不大,比如,产品介绍单上标为3000流明,如果真要买到3000流明的产品,价钱相比现在就会多付出,所以换种解释,这样的虚标是为了更好看。
四、各方反应
 1、神州数码:鸵鸟政策删除数据
  神州数码这个中国最大的投影机经销企业在投影机市场技术数据造假中究竟担当怎么样的角色,但当记者联系到神州数码投影机市场部负责人张俏梅时,张俏梅的回答只有“我现在接受不了采访”并随即挂掉电话。
  更有意思的是,记者昨天再次登陆神州数码的投影天地网站时,发现事件发生以前所标示的“流明”等技术数据已不复存在,代之的只是空白,以前可以按照流明来选择查选投影机的网络功能也没有了,而根据热心人士的反映,实际上此前的多日中,神州数码的该专业网站都处于“不能访问”的关闭状态,在重新启用以后数据的变化刚好反映了神州数码内部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是非常清楚的,但数据的删除并不代表神州数码会改变虚标的事实。
  虽然神州数码的官方网站已经抹去了所有虚标的记录,但当记者在上海最大的投影产品销售地美罗城和港汇港场收集到的夏普与东芝产品的宣传单上,神州数码对于投影机的虚标事实一目了然。
  最新数据显示,神州数码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报告中期纯利跌23%,这表明了中国IT分销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利润也越来越低,问题是一个企业难道可以因为市场竞争的激烈而公然造假?
 2、厂商:担心引起消费者误解
  神州数码作为占有渠道的领导企业,虚标技术数据是否受到企业的支持或者默许呢?首先被曝虚标的东芝市场部胡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东芝对此事有一定的了解,但东芝与神州数码是合作关系,此事应该找神州数码沟通。
  夏普中国企划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士告诉记者,虚标的情况他们也知道,并且也非常担心这样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目前的销售没有给中国的消费者传达出准确的信息,他们也觉得不能任由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预计明年1月,夏普公司会公布执行ISO2118标准的2006年1月以后在中国销售的对应型号的亮度和分辨率等指标。同时,会让夏普的代理商去改变这方面的工作。
  所有调查厂家中唯一未被神州数码虚标的NEC的孟小姐则更明确告诉记者,NEC的产品肯定不会虚标。对于同款型产品的指标在欧美与中国地区不同。不过,对于业内人士认为其实NEC已经在官方网站上已经虚标的情况。孟小姐解释说,因为同款型的每台机构测试出来的指标不可能是统一值,根据全球ISO2118标准,超过亮度标称值80%的产品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格的产品。
 3、行业协会:虚标犯法或将专项检查
  上海信息家电行业协会王长崧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管产品的真实情况如何,只要在宣传上存在与官方网站不符、虚标的现象,就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从消费者权益这方面来追究责任,而且这样的责任不仅仅是假一赔十这么简单了。对于进一步的可能,王秘书长表示,家电协会可以出面联络技术监督等政府管理部门对投影机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专项检查。
神州数码涉嫌虚标多款产品:3M:亮度指标虚高。SHARP:流明度、对比度虚高。NEC:虽然神州数码与NEC中文网站所标指标相符,但是与其全球网站不符。优派:流明度也存在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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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为何遭遇数千万索赔?2009年02月16日
  最近,易用软件CEO刘佳熠非常郁闷。
    2008年1月,他发现自己公司商标易用二字居然出现在神州数码的同类产品上,不但名字相同,而且字体也非常类似。在2008年底的经销商大会上,神州数码宣称,易用软件是神州数码旗下的品牌。不久,刘佳煜接到很多经销商的电话,询问易用软件是否被神州数码收购,令其尴尬不堪,公司的市场推广也一度受到干扰。
  更糟糕的还在后面2009年1月,刘佳熠在《e制造》杂志上看到,神州数码的“易用软件”竟然堂而皇之被评为该杂志的“新年论坛编辑推荐奖”,杂志上的山寨版“易用软件”标志与易用集团标志非常接近,这让很多经销商诧异。
  神州数码在发布会的背板上使用了易用的标识
    之后,刘佳熠多次找到神州数码反映此事,却吃了不少软钉子,原本寄希望“协商解决”,现在不得不打官司。
    “我们只能采取最彻底的抵御来面对如此的侵略和如此的强盗逻辑以及如此野蛮的掠夺!”他在QQ上给我留言,平时温和的刘佳熠显得有些气愤。
    最初他告诉我要向神州数码索赔1千万,后来让我改成“几千万”,看来他要和神州数码做一番较量了。
    易用软件是一家面向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软件,刘佳熠是易用软件CEO,他们官方网站上如是介绍:
    “专注小型企业管理软件的大型独立软件厂商,始终专注小型企业信息化,易用、简单、实用、通用,贴近小型企业管理现状是易用软件一直追求的目标。北京易用软件有限公司全面打假行动正在进行中!”
    我曾经跟他开玩笑,有用友、金蝶这些大企业,你们会有市场么?他告诉我,他们专注中小企业细分市场,大软件也有大软件的软肋。在我印象里,他非常喜欢易用这个商标,“做软件就得易用”。另外,他对易用在小企业市场的份额也很满意。
    刘佳熠非常重视维权,官方网站上“全面打假”的显示了这种决心。就在2008年底,他们打赢了一场“易用”名称的维权官司,一家名为易必信的软件公司,在报刊、网站上多次非法使用“易用”,最终,他们被判“不正当竞争”,并登报道歉。
    今年联想集团两年内第一次亏损,而且柳传志对2009年扭亏还并不乐观。神州数码是从联想集团拆分出来的,实力非常雄厚。神州数码涉嫌侵权有点出乎我的意料,而刘佳熠的维权更有点出乎我的意料。毕竟,易用和神州数码看上去不是一个量级的,和他们打官司,胜负难料,不过我相信,刘佳熠会将维权坚持到底。
    易用打赢了和易必信的维权官司,神州数码的易用软件包装,易用软件总裁刘佳熠,刘佳熠在沭阳软件峰会上和沭阳政府签订入主沭阳软件园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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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ERP第一案:原告获得200万
本报记者:汪若菡、刘国华,北京、上海、广州报道
一、打了15个月的ERP官司
  2002年春节前夕,现在已划归神州数码旗下的原联想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三露厂在崇文区法院经济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庭内调解:2002年2月28日之前,由被告方原联想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向原告方北京三露厂给付200万元人民币;2002年2月28日之前,原告方将MOVEX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硬件及软件(不包括布线)返还被告方(实际上退到了现在的神州数码),从而给国内第一起ERP系统实施服务诉讼案划上了句号。
  作为国内第一起“ERP官司”,这场历时15个月的诉讼案最终以实施服务提供商给付200万元结局,其意义恐怕已经超越了“三露厂捍卫了用户的合法权益”、“ERP实施服务商败走麦城”等简单的事实判断。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北京市三露厂作为“成功案例”,迄今为止仍旧高悬于与此起诉讼案没有直接关联的另一方–曾经为北京三露厂ERP系统提供服务器和数据库软件的IBM中国网站上,该网页还引用了当时三露厂ERP项目负责人熊为民的评价:“MOVEX(瑞典管理软件厂商英泰峡之 ERP产品名称)软件功能强大,联想集成是我们理想的合作伙伴。”
  事实上,此时此刻,作为实施服务提供商原联想集成、用户方北京三露厂、ERP软件产品提供商瑞典英泰峡(Intentia)早已分道扬镳,现在的三露厂正在重新上马ERP,而联想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已经在联想后来的分拆重组中划归到神州数码,仍旧沿着管理信息化实施服务的道路前进。
  三露厂和原联想集成的合作始于1998年3月,到这场冗长的ERP实施纠纷得出结论时,已经有近4年时间飞逝而过了。这个结论看上去来得有点晚,但整个事件的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与其作为“中国ERP第一案”所特有的代表意义一样,对于那些因为没有ERP而不知所措或者有了ERP而忍气吞声的企业、对于那些使出身解数规范或者不规范卖ERP的软件供应商、对于那些正道或者不正道做ERP实施生意而奔走呼号的咨询服务商、对于所有因为ERP而焦头烂额或者热泪盈眶,以及那些客观上把ERP产品或者服务深化或者神化的人们,都将可以沿着相同的路径、不同的体验在内心深处找到愿意或者不愿意示人的答案。
二、反复折腾的ERP
  原联想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三露厂ERP合作的开始与其他案例的开始大同小异。三露厂在1998年感到原来的财务软件难以适应大规模企业的管理,并且需要将财务、采购、库存等数据进行整合,从而决定上ERP。联想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当时是瑞典Intentia公司ERP产品和服务的独家代理。
  一方是化妆品行业的著名企业(全国人民恐怕都记住了那句“大宝天天见”的广告语),1998年销售额超过7亿,有职工1200多人。一方是国内IT业领头羊,这场“婚姻”看起来门当户对,犹如神仙眷属,羡杀旁人。
  1998年3月20日,联想集成和三露厂签订了ERP合同:关于实施MOVEX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合同书约定三露厂付给联想人民币1697297.50元。其中MOVEX软件费用为786552.5元;设计、实施服务费用为67103.97元;购买IBM AS/400的费用为843****1.03元。换言之,当时的联想集成以“总承包”的身份负责包括软、硬件在内的系统工程实施。根据合同,实施时间为1998年4月1日到9月30日,试运行时间是1998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正式运行时间是1999年1月1日,验收时间是1999年3月30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1998年9月30日之前,如不能完成合同有关事项,每延期一天,联想集成应向三露厂支付全部价款千分之五的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三露厂陆续付给联想集成包括购买硬件设备、软件在内的有关费用140万元,联想集成也派人进驻了三露厂,开始和三露厂的工作人员一起进行实施工作。然而,“婚后”的矛盾由此逐渐暴露出来——三露厂认为,在接下来的实施阶段,出现了几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该产品汉化不彻底,操作界面和表单中有英文出现,致使员工难以使用;其次就是系统提供的后台报表和数据采集数据的方式不符合国内财务制度和需求习惯;第三,是软件实施商对软件不熟悉,没有按照软件厂商标准流程和实施方法论来实施,据一些当时参与实施的三露厂技术人员反映,由于联想的技术人员不熟悉产品,在参数的设置上出现错误,造成了一些表单无法正确生成。
  实施工作进行到1999年11月15日,三露厂决定向联想集团最高层投诉,于是给柳传志发去了一纸紧急传真。传真中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直至今日合同仍未履行完毕,延期的损失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有关延期的违约责任规定,乙方此项赔金已累计为325万元。第二个问题是“今后的实施费由谁支付”,由于联想集成要请软件商Intentia作为该项目作为厂商方面的技术支持,而软件厂商又未同意不收取任何服务费,因此三露厂指出,在合同的系统售后服务中已经注明,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软、硬件的设计做局部功能的改进调整是乙方永久性提供的一项服务,不向甲方收取费用。最后,则是继续履行合同的时间计划问题。柳传志是否收到了投诉信无从考证,但是三露厂的传真显然引起了联想的重视。对于这个通知,联想集成的直接反应是其“MOVEX项目小组负责人”卢刚11月16日发出的一纸传真,表示一定配合三露厂把项目做好,发生的实施费用,由联想集成支付,先派三露厂认可的工程师到项目组解决一些日常问题,包括报表、帐目平衡等,再在11月底作出详细的计划及人员安排。
  11月25日,他们召开了一个包括三露厂计算中心主任孙京、大宝商业批发公司财务科科长熊为民、常务副厂长王怀宇、法制办公室主任苏梅、联想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副总肖方晨、卢刚等人和Intentia公司技术人员在内参加的三方会议,旨在解决问题,推动项目进行。
  12月8日,联想集成给三露厂发来由肖方晨署名并盖有联想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公章的一纸书面意见,其中提到“合同中规定的9月30日完成项目,到目前为止,已经造成了325万的违约金的损失,在此向大宝道歉。”除双方合同中应付的实施费用,以后项目的实施联想不再增收实施费用,联想集成将支付Intentia顾问发生的实施费。如果项目失败,三露厂有权按照合同追究责任。(这一纸传真意义重大,在后来的诉讼中成为了重要的书证)
  转眼间到了2000年7月。其间双方经历了再一次的实施、修改和汉化,包括软件产品提供商Intentia公司也派人来三露厂解决了一些技术问题。但是由于汉化、报表生成等关键技术问题仍旧无法彻底解决,三露厂始终在试运行MOVEX有关模块的同时并行原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反而加大了员工的工作量。双方显然都已经被这场冗长的ERP实施拖得筋疲力尽了。
  2000年7月20日,卢刚再次通过传真给三露厂提出三个意见:一是采用VISUAL FOXPRO、MS ACCESS等前台软件工具编制报表,来满足对现有报表的要求;二是用Scala Globe Series软件替代MOVEX,重新实施项目,第三就是保留AS/400系统,采用和佳的ERP。以上三种方案的费用由联想承担。三露厂方面认为,这三点意见均说明对方已经对MOVEX无能为力,可以下结论说该项目已失败。同时,他们拒不接受对方提出的三点解决方案,因为这和签定合同的初衷不符。
  在之后的4个月中,双方始终无法在赔偿金额数量(三露厂坚持在325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如何解决系统实施中遇到的困难等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并且由于经历了多次徒劳的谈判、商讨,气氛也日趋紧张化。
  2000年12月11日,三露厂正式向崇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赔偿,双方由此进入“ERP官司”阶段。
三、挥之不去的疑云
  在这个表面上看起来是实施方“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个案中,由于实施ERP本身复杂性及其之外的变化,不仅仅还许多没有完全破解之谜,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典型案例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当其冲的是联想集成在签单之前的承诺,“千分之五赔偿金”的问题事实上是对实施ERP周期和风险及困难估计不足,作为先行者,好大喜功也罢,过分热心于签下“北方第一单”也罢,在对三露厂的情况、人员素质没有充分了解并且对产品实施与标准没有精细化的前提下,承诺要6个月内完成实施。并且许诺对乙方永久性提供售后服务,不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而且提供以上服务是在24小时内响应。
  实施方本身的变化也是导致这起案件长时间没有解决一个重要因素。1999年底,联想集团进行调整,原来的集成系统公司并入神州数码,并更名神州数码集成系统有限公司。事实上,自从联想分拆之后,原集成系统公司所有债权与债务问题都由神州数码这边来解决,三露厂ERP所引起的问题也一直由神州数码来解决。联想集团一位高层经理向本报记者澄清,“这件事杨元庆都不清楚,与联想电脑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自1997年开始,集成系统这一块就一直是郭为在管。”
  “联想集成对于MOVEX产品不熟悉” 被认为是另外一个问题,三露厂反应,实际上联想的技术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在摸索,导致参数设置错误,产生表单出错。对于“产品熟悉程度”这个问题,瑞典英泰峡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徐一振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联想集成当时作为其独家代理是经过其来自东南亚的高级顾问培训的”。据知情者透露,当时英泰峡的人说,这个项目之所以实施失败是因为联想集成没有按照他们的IMPLEX实施方法去进行,徐一振在给本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说,“在接近4000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证明了我们的实施方法论IMPLEX可以有效的帮助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范围内成功的实施MOVEX系统。”无论实施方法是否在国内能够成功应用,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与“产品熟悉程度”直接关联的不仅是作为实施方的联想集成以及英泰峡如何认定其是合格实施伙伴,还与用户方对ERP的预期及业务流程及管理模式改革的要求及决心紧密相关。
  这一个案中另一个值得一提的问题是,据有关方面介绍,北京三露厂有些部门由于ERP模块不符合使用习惯而拒绝使用ERP,这是不是和当时三露厂将ERP作为“一把手工程”的推进力度不够有关?徐一振认为,“有这种可能性”。这又回到了ERP是量体裁衣还是削足适履的问题上来,系统与企业业务流程及管理实践是一个相互匹配的过程,需要双方有足够的信心和能力进行管理改革。当时的三露厂管理层是否能做到这一点也是一个不得而知的问题。
四、审判长的忠告(记者手记)
    这场旷日持久的实施在对簿公堂后,又历时15个月,经过7次开庭,才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划上了句号。
  担任该诉讼案件审判长的是崇文区法院经济庭庭长钱俊清,钱庭长把这起“中国ERP第一案”称之为“简单地说是一个合同纠纷,但是其中又涉及了大量的高科技内容,比如软件、硬件等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审判就是因为大量地涉及了技术问题,才拖长了时间。
  “三露厂拿出了大量法律证据,比如当时业务往来的传真、函件等等,联想则在技术问题上说的很多。”钱庭长说:“但是说到底,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依据于双方出示的法律证据。谁的证据充分,谁就会胜诉。联想的麻烦出在他几乎拿不出什么有效的法律证据证明自己究竟是做完了,还是没有做完。反而有一个重要的证据掌握在三露厂手里,那就是当时他们书面承认‘已经造成了325万的违约金损失’。”
  钱庭长指出,在这个案子中,最主要的纠纷集中在三点上,这三点具有普遍的意义,几乎是今后每一个高科技企业和传统企业都需要注意的。首先是关于ERP实施标准的,双方究竟根据什么样的标准进行验收,怎样就算ERP实施成功了?在合同中虽然提及用ISO9000质量认证标准验收,实际上后来双方当事人在争论期间谁也说不出来什么是具体的标准;其次是汉化的问题,汉化的问题在合同中并未被涉及,但是在MOVEX说明书中提到联想负责该产品的汉化,但是究竟汉化到什么样的程度,双方仍旧没有统一的标准;最后的问题是涉及软件的案子和其他的民商事案件不同,不是简单拟定一个合同。合同附件需要有计划书,计划必须阐明技术供应方能提供什么服务,客户有什么要求,这个计划书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附件中还应该有演示图,就具体的界面和需要的功能进行双方签字确认。最后是整个实施要有一个具体的流程,每完成一项功能,进行一次修改,实施完一个模块,双方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如果有必要的话,甚至要保留电脑中的现场数据进行公证,以防出现纠纷。如果拿不出技术上的有关法律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其实都很难证明自己是对的,这个案子中的联想就是这样,它所提供的计划书、演示图和实施过程都没有经过双方确认,这些证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果说联想无法证明自己都做了什么的话,三露厂同样也证明不了联想没有做什么。
  “任何电脑软件的用户在运作试用中,或者在使用之后都会提出修改的要求。而这些改动如果没有双方签字确认,是无法作为法律证据使用的。”钱庭长提醒所有的高科技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尤其要注意软件的证据取得,发生纠纷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合同要定的非常严谨,其次,任何流程完成与否都要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但是,一旦要严格按照确认的原则来进行实施,工作确实比较多,这就是高科技案件的麻烦之处。”
  “总的来说,最后调解的结果双方还是满意的。”在这个案件里,双方因为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考虑到长远利益和办案效果,法院提倡调解。“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高科技企业,普法意识必须加强。”钱庭长意味深长地说:“从签定合同到实施过程中的流程确认、函件往来,如果不谨慎,将来对簿公堂,肯定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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